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3-26 10:27:01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推荐证券纠纷诉讼审判工作,加大小额诉讼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在证券纠纷审判中的适用,简化诉讼程序、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1.积极适用原则。符合速裁程序法定条件的证券纠纷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超过法定速裁程序标的额的简单证券纠纷案件,各基层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尝试,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2.简便高效原则。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充分发挥速裁程序便捷、高效的功能。

    3.加强诉前保障。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诉前调解作用,结合案件实际,在诉前调解阶段完成送达、鉴定、评估、保全等事务性工作,为适用速裁程序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

    4.基层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证券纠纷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已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下列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涉外证券纠纷案件;

    (二)诉讼中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证券纠纷案件;

    (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证券纠纷案件;

    (四)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证券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十人以上的证券纠纷案件;

    (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证券纠纷案件。

    6.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符合速裁程序其他条件的简单证券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速裁程序的特点与优势,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异议的,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7.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符合速裁程序其他条件的简单证券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8.基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速裁程序告知书》,告知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收取标准及申请再审权利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三、诉调对接

    9.立案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简单证券纠纷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法律效力、自愿调解原则、诉讼费减免等相关事宜,引导鼓励当事人先行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10.诉前调解中,应当及时归纳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证据、记载无争议事实,为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提供有效审判信息。

    11.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注意事项和法律后果,在诉前完成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提升送达效率。

    四、程序转换

    12.当事人对强制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是否具有第5条排除适用情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承办法官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定。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当事人对超过速裁程序法定标的额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应予准许,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3.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已经开庭完毕的,可不再另行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重新开庭。程序转换前各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转换的,审限连续计算。

    14.应当强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而不适用的,二审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五、简化程序

    1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和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均不超过7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到庭前已明确表示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1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可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简便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17.当事人对速裁程序证券纠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18.强化庭前准备,推行庭前告知制度,制作包含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19.推广组别审理方式,对类型化案件推行“门诊式”集中审理模式,实行集中排期、送达、开庭,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实现类案专办。

    20.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

    2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

    2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尽量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简要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在案件宣判后5日内送达。

    24.对速裁程序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可适当简化裁判文书,重点载明当事人姓名、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数额及期限等内容;亦可采取表格式文书,或者仅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裁判主文的令状式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录,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25.诉前调解的案件,可暂缓预交诉讼费;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

    六、附则

    26.本指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27.本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28.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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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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