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不久的汝南县汝宁镇居民孟五,正推着盗窃的电动车逃走,却被响起的防盗器铃声带进了监狱,近日,汝南县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孟五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孟五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5日17时许,当孟五行至汝南县汝宁镇“周记炒鸡店”门前,见四周无人,贪心再起,将李振鹏停放在门前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李振鹏发现其电动车被盗后,当即启动电动车上的报警器,不远处响起了铃声,发现孟五正推着其被盗的电动车向东逃。李与朋友追上,将其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经价格评估,李振鹏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790 元。
汝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孟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