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灵活便民原则。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三)注重预防原则。要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试点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法院依法受理。
第六条 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试点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七条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调解沟通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邀请其成为特邀调解员。
第十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由本院立案庭选聘,并建立档案、登记造册。本院立案庭应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立案前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在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特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登记立案后,各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的特邀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中协商确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由立案庭庭长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由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的诉前案件,原则上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对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使用存在困难的,应当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诉中案件的调解,当事人可以在征得法官同意后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后,不得在后续案件中担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起诉书等材料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及时立案,转入审判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为进一步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规范在线调解工作,便利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化解矛盾,现将我院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通知如下:
一、特邀调解组织
驻马店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大道证券营业部
二、特邀调解员
唐东升 驻马店市金融工作局
任超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大道证券营业部
郭 曼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大道证券营业部
刘海锋 中原证券驻马店分公司
张 杰 方正证券驻马店置地大道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