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新贺系西平县师灵镇北王村委村民。2008年9月份经人介绍到西平县新顺远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开机动三轮车给公司客户送完伙后,在西平县解放路新星宾馆对面,将王海泉委托西平县新顺远物流有限公司托运的一包服装在路边放,被告人趁人不备将该包服装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物品价值99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