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门市部帮忙时,趁无人之机,将价值4000余元的金手镯盗走后以1800元卖给他人,6月8日,新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在其大姨柏某某位于新蔡县古吕镇西关下头军用品门市部帮忙时,趁门市部四楼卧室内无人之机,将柏某某放在床头抽屉内的一个金手镯盗走,后以1800元卖给他人。被盗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近亲属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