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某某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一天夜晚其偶遇正在行窃的朱某某,二人一拍即合,联手作案。6月8日,汝南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夜晚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汝南南海寺西门盗窃搭建灯展用的钢管时,遇到被告人李某某,后二人共同盗窃钢管14根、卡子40个,二人销赃后分肥。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先到汝南南海寺内踩点。当天夜晚9时许,二人翻墙入汝南南海寺内将一台电焊机及55米焊把线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505.05元。
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