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窃财物案发潜逃 浙江被抓今日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09-06-08 16:20:22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胡亚辉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1、2008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胡亚辉(1990年11月30日出生)伙同郭金柯、孙鹏辉(均系未成年人已判刑)预谋后窜到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小田庄村田俊峰家中,翻墙入室,盗走现金100元,金项链一条带钻石坠,价值1810元。2、2008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亚辉伙同郭金柯、孙鹏辉预谋后窜到西平县五沟营镇龙泉寺村村民韩洋洋家中,翻墙入室,盗走现金现金60元。3、2008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胡亚辉伙同郭金柯、孙鹏辉窜到西平县环城乡李庄铺村教堂附近王花家开的代销店,孙鹏辉负责在代销店前边望风,郭金柯、胡亚辉到代销店后,开窗入室,盗出打火机、香烟及扑克牌等财物时,被群众发现,孙鹏辉被当场抓获,胡亚辉、郭金柯逃跑。2009年3月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综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