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法官费心调解,这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
“我过两天就要做手术取钢钉了,这下不用发愁手术费用了,真是太感谢了!”
11月23日,签完调解协议,接过赔偿款,年过花甲的原告郭某舒展开紧皱的眉头,在老伴的搀扶下,带着微笑走出审判庭。
今年5月,郭某由北向南步行经过某路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郭某受伤,该事故经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郭某对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郭某的伤势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平舆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双方各执己见,差别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刘晓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分头做双方思想工作,让张某设身处地为郭某考虑一下。在刘晓一次次从情、理、法不同角度进行说服教育下,张某愿意支付的赔偿金额也从最开始的5万元一步步变成了7万元,软化了双方先前的坚决态度,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
有着多年执行工作经历的刘晓考虑到,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上没有规定非机动车没有强制险不可以上路,故不存在保险先行替非机动车理赔的情形,因此此类案件,原告的迫切需求就是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好用于支付因住院欠下的外账、后续治疗费用等。为了能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刘晓决定“趁热打铁”再次做起了张某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其阐明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等强制措施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哪些等。最终,张某权衡利弊后,同意在签署调解协议当天支付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