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6月4日新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耀付请求被告张炳超、朱坤芝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张立权、张加民父子系新蔡县古吕镇西郊村委柿子园东组村民,父子二人有一处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三间房屋、两棵杨树。2006年1月10日,张氏父子与原告张耀付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将宅基地及房屋、树木以9.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也支付了价款。因该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23日,原告又与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先后交土地出让金63525元、契税2541元,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未获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受让前,张氏父子曾与被告张炳超、朱坤芝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搬出原租赁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原告虽与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出让金、契税,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原告不是物权的现实权利人,不享有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