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戚雇凶伤人 系从犯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9-06-10 10:05:36


    因亲戚和他人争抢客车客源产生矛盾,自己帮助雇凶将他人砍成重伤,6月8日,新蔡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初,杜某和妻子(二人均已判刑)因与本村村民杜满意争长途客车客源产生矛盾,杜某夫妇便到杜某的姐夫徐某(已判刑)家,要徐某帮其找人打杜满意,徐某当下同意,并提出由杜某出资雇凶。2003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请求其外甥被告人曹某雇凶伤害杜满意。随后曹某带领马某等人乘坐出租车到徐某家中,并去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踩点,从一个拉客招牌上获取了杜满意的电话号码。2003年7月13日7点30分左右,杜满意被骗到新临路栎城乡境内大郑庄桥头附近,持刀在此等候的马某、李某(已判刑)用刀将杜满意的头部、右肘部、右腰部、右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马某、李某逃离现场后,徐某通知杜某带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曹某。2008年11月26日,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杜满意达成协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8000元(已履行清结),被害人对曹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帮助他人雇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被害人杜满意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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