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今天,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向社会发布全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五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尊重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01保障老年妇女财产权 老有所居有司法护航
——苏某某、崔某某与王某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苏某某系王某某儿子,成年后娶妻崔某某。王某某与苏某某之父在驻马店市某村民组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苏某某与崔某某婚后和王某某夫妇共同居住,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分开做饭。因生活需要,苏某某、崔某某建造一间配房和过道。2003年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款9.8万元左右由苏某某领取。2005年,苏某某、崔某某出资,在村民组新分配的距离上述拆迁房屋100米左右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一幢,共三层,主房一层的东头有朝西一间房屋,最西头是楼梯间,楼梯对面是一间面朝北的房屋,楼梯与东头面朝西房屋中间有一铁门,里面有客厅、卧房、厨房、卫生间,系一套完整住房;二层、三层同一层房屋面积、结构大致相同。2008年左右,王某某夫妇搬进新房居住。2013年王某某丈夫因病去世后王某某在一楼最东头房屋居住,并使用楼梯对面房屋作厨房,铁门房屋无锁。王某某称其在使用,苏某某称其儿子需要在此结婚居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9年,王某某因赡养问题将苏某某诉至一审法院,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因诉争房屋使用问题,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某占有的三层房屋中的第一层归其所有并占有使用,如三层房屋拆迁,三层房屋拆迁权益的四分之一归其所有。王某某之女同意将涉案房屋属于其份额赠予母亲王某某。一审判决:王某某居住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民组楼房中的一楼楼梯东边铁门内的房屋(有客厅、卧房、厨房、卫生间)归王某某所有并使用。苏某某、崔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一个判决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依、老有所安”问题、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通过该案例的执行,保护了案中老人对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及居住权。古人云:“夫孝,德之本也”。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国基本的立法精神。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应关心爱护自己的父母,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与情感需要;对与父母所共有的财产,更不能剥夺父母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苏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不仅没有主动尽到赡养义务去善待关爱自己的母亲,反而对其母亲的容身之所(案涉房屋)意欲侵占。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每个人都会老去,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是社会责任,更是裁判者要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坚决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不孝者予以法律上的制裁与道德上的谴责,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对以后此类纠纷的处理,本案也具有示范意义。
02联动调解解民忧 外嫁女终获同等待遇
——罗某某与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罗某某系驻马店市某村民组村民,2011年12月与毕某某登记结婚,户口一直未迁出。后经调解,罗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罗某某婚前分配有1.2亩承包地,结婚后被村民组以出嫁女为由收回。后村民组土地被政府多次征收,村民组以现有土地重新分配承包地时,以罗某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罗某某分配承包地。根据公布的《安置房分配方案》,已涉及拆迁未安置的拆迁人口符合安置条件的每人可享有安置房。因村民组未向罗某某分配承包地与安置房,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民组分配责任田及回迁房。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罗某某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罗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查清罗某某系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村民组土地已分配完毕等事实的基础上经多次与村委会协调联动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村民组保障罗某某回迁房权益等内容的调解协议,纠纷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妇女因为外嫁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是保护“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外嫁女是妇女权益保护对象中一个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群体,特别是外嫁后又离婚的妇女会面临既失婚又失地的困境,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妇女及其抚养的孩子的生存问题。对于外嫁后没有在嫁入地取得土地的妇女,其娘家所在村集体组织不能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赋予村委会、村民小组自治权,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内部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但不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获得同等补偿的权利。村民组在罗某某出嫁后即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剥夺了罗某某的土地补偿权利,属侵犯罗某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审通过调解的方式既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彻底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化解涉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纠纷方面,本案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到村民小组、村委做协调工作,通过本案的审理,起到了“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效果。
03遭遇家暴要敢言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伊解困
——俞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俞某(女)与任某某(男)经人介绍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因日常生活琐事,二人婚后经常争吵。2019年2月23日,俞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任某某殴打,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之后,考虑孩子,俞某继续与任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任某某多有言语、暴力威胁。2021年2月,俞某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俞某提供了其家暴受伤的照片等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俞某提交的证据后,认定俞某的情况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作出了禁止任某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俞某及禁止任某某在俞某的工作单位、住所对俞某骚扰、跟踪、接触的民事裁定,并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当地派出所及妇联。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很多女性的梦魇、婚姻的杀手。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法律明确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但现实生活中部分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了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威胁时不知道如何申请,还有些因为恐惧不敢申请。本案中,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俞某申请后快速进行核实调查,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不仅起到预防、震慑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同时还让社会公众知晓,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成为屏蔽暴力的有力保障,保障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
04父亲母亲均有责 非婚生孩子权利要保护
——项某与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项某(男)与祝某(女)于2018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怀孕,项某2018年下半年提出分手并让祝某打掉孩子,因孩子月份大及检查结果对祝某不利,医生不建议打胎。祝某于2019年住院生育一女,花费检查费、医疗费等合计五万余元。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祝某生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项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因项某未支付抚养费,项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项某支付孩子每月生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项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当时已不同意孩子出生、不应支付抚养费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经做调解工作,项某同意按城镇生活标准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生活费并定期去探望孩子。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项某与祝某的孩子虽为非婚生孩子,但项某对孩子有支付抚养费、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其以孩子为非婚生为由不支付抚养费于情于法均不符。二审中,经法官做调解工作,项某最终担负起了做父亲的责任,孩子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此案对非婚生孩子权益的维护有引导、示范作用,有助于类案的处理。
05奸淫幼女不可恕 法律严惩护幼童
——江某某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2016 年以来,江某某在某小学担任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期间,以给班内女学生补课为由,多次将班内女学生单独或结伴带至自己学校宿舍内留宿。留宿期间,江某某对顾某、彭某等多名女学生分别多次实施奸淫。2020年,在依法不公开审理后,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江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幼女的案件。江某某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奸淫在校女童多人,严重违反人伦道德,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零容忍、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 有力维护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也警示我们, 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社会、家长要各司其责, 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堵住监管漏洞,斩断犯罪分子伸向未成年人的邪恶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