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我院民一庭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调处了一起因输血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原告张某系平煤蓝天遂平化工厂职工,1993年4月因生孩子入住遂平县某医院妇产科,并在该院行剖腹产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县某医院先后两次为原告输了400毫升冰冻血桨。2007年12月,原告张某在本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中发现感染了丙型肝炎。原告经多方治疗无效,并办理了病退手续。之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找到县某医院要求赔偿,但县某医院一直未予解决,原告及其家人为此多次上访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张某提起诉讼。
遂平法院民一庭受理后,坚持贯彻“重事实、重证据”和“能调则调”的要求,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力求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依靠扎实的事实证据释法明理、教育当事人。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邀请县卫生局和县某医院的有关领导和医护人员到庭旁听。庭审后,合议庭的同志亲自到县某医院,向院领导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告因患丙型肝炎给生活造成的困难,合议庭同志入法入情的说理,感动了县某医院的领导,他们表示愿意与原告协调赔偿事宜。合议庭趁热打铁,先后两次带着县某医院的有关领导亲自到原告家中进行协商,并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经过承办人员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县某医院共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79000元。至此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