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法院注重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保持在84.8%,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占调解案件的80%以上,总结出耐心说理,情理服人,把握时机,“冷”热适度等四十字调解方法,促使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耐心说理,情理服人。对每一起案件,根据其各自的案情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并以此为着手点来细心分析矛盾焦点。对于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偏离案件事实和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官通过讲解法律、分析案情,提出符合案件实际的调解推荐方案,交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时参考,引导当事人走正确的调解道路。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大,确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立的立场和案件能否得到顺利解决的角度,将各自的调解意见向对方调解意见靠拢,力求做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对于当事人表示的同意调解的案件,不急于开庭判决,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通过耐心听诉,耐心解释,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析利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决结果风险提示,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在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事实和双方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的心理进行协商,并留出足够的时间等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
把握时机,“冷”“热”适度。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调解时机;通过交换证据,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好庭后调解时机。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充分利用在唇舌枪舌剑的庭审对抗前做好调解。因为原本情绪不甚对立的当事人由于庭审言辞的对抗,往往容易激起对立情绪,增加调解的难度。对庭审中未达成调解协议又有调解可能的,进行必要的释明指导,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讲明相关的法律依据,留给当事人必要冷静思考时间,后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以耐心、公心、诚心、细心调解赢得当事人的理解。
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调解中,特别注重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谅解工作与有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相结合;庭前做工作与庭审、庭后调解相结合;当面做工作与分头做工作相结合;把当事人双方的现实纠纷与未来可能存在的互利协作相结合;尽量使过错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无过错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在这个过程中,善于寻找调解突破口,有的放矢,因案而异定良方,对症下药解纠纷。
借助外力,协同“作战”。坚持内外结合,把握时机,发挥外界因素在调解中的作用。在调解中,法官做到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从争辩孰是孰非转向讨论如何解决纠纷。同时,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前提下或根据审理中掌握的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准确把握案件调解的时程和当事人的态度变化,适时合理地邀请人大代表、律师、当事人的朋友、亲属等参与案件的调解,恰到好处地发挥调解外力的作用,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依靠基层组织,通过基层群众进行辅助性的调解,由于他们对当事人的了解程度高,其调解工作往往适合当事人特点。同时,巧用说情人。对于有说情的案件,抓住当事人对说情人信任的心理向说情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引导说情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帮助做工作,变坏事为好事,变被动为主动。
现场说法,突出履行。同类民事案件具有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在审理工作中,注重利用这一“共性”,触类旁通,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教育当事人,要吸取他们的教训,以免因小事铸大错。同时,为打造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在调解中,法官根据调解中的各种信息分析调解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采取不同方法保证调解协议得到履行。对于当事人主动履行性大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对某些虽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主动履行性小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增加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性条款,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