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别等错过时效再维权

发布时间:2022-09-28 09:54:43


  2011年12月11日,被告孙某与河南省某钢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轻型钢结构工程承揽加工合同书,被告将轻型钢结构门式钢架结构工程交给该公司承揽。2013年6月27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文某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工程款13800元。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被告孙某辩称,2014年春季,原告曾找被告要钱,之后原告再也没有联系过被告,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2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认可2014年春季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 2014年春季起重新计算,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时间已经长达7年之久,故本案的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称,每年都找被告催要债务,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一般认为有三个: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在此给“权利上的睡眠者”敲一敲警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请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切莫做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责任编辑:柴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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