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孙某应定盗窃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09-06-18 09:14:15


    [案情]

    2009年3月19日,孙芳兰伙同祝传标骑摩托车窜到正阳县熊寨镇五大塘村前刘庄组。孙芳兰进庄后,先以找其父亲与被害人孙景堂搭话,后又向孙要水喝,并称孙家宅子不好,要有灾情发生。孙景堂家人就要求孙芳兰破破。孙芳兰谎称是“白虎”作怪,用钱可以赶走,钱少了赶不走。后孙景堂家人拿出5000余元,交给孙芳兰,孙芳兰用报纸包好,让孙景堂家人顶着破袄和褂子面朝外跪着,孙芳兰趁机把事先准备好的“报纸钱包”(内装书纸)和孙景堂给他的钱进行调换。后送在“白虎”的过程中被其他人发现,孙芳兰没有走脱,又回到孙景堂的屋内,将钱偷偷的放孙景堂的被褥下面,被人搜出后,孙景堂才知道自己被骗。

    [评析]

    正阳县法院审理时对此案的定性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孙芳兰利用迷信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芳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取得钱财时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而不是被害人自愿主动的交给她的,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取非法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取得财物时手段,  前者是秘密窃取,是趁财物所有人不注意,或不在场之机将财物窃取。而后者则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让被害人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给行骗人,交钱物当时是自愿的。

    结合本案孙景堂把5000余元现金交给孙芳兰是让她使用,用于将“白虎”赶走,交付的是使用权,而并非把钱交给孙芳兰,归孙芳兰所有,孙芳兰在使用该钱时,趁孙景堂等人不注意,也可以说是孙芳兰让他们没法注意的情况下,将现金调包,换成了形状相当的书纸。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孙芳兰采取了欺诈的方法,但在非法占有财物时采取的是秘密手段。且孙芳兰的占有,该财物也是被害人所不愿意的,只是受欺诈没有发现,如果发现钱让孙芳兰拿走或装进口袋,他是不同意的,所以,被害人也缺乏自愿交付的客观表现。故此,该案被告人孙某应该以盗窃定罪。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