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6-18 09:17:57


    2008年3月任辛店法庭庭长,辛店法庭去年办结案件248件,调撤率达90%以上,全年无上诉、上访案件。特别是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截止目前我们庭办结案件76件,判决3件,其中公告判决2件,调撤率达95%以上,目前还没有上诉案件。审判实践告诉我们,调解是我们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本人谈一下几点看法。

    一、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

    司法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自身文化作用于整个诉讼的过程。具备良好法官文化的法官,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带着深厚的感情与当事人接触。在工作中永远是一个耐心的倾听者,温和的疏导者和敏锐的调停者。(二)思想中具有正义的理念,忠于法律、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三)民事审判法官还应当是具有多重法律知识的复合型法官。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本身就牵涉很多法律、法规。民事、行政、刑事不能说融会贯通,基本知识都要清楚,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相当一部分纠纷的处理纳入到了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之内,有些案件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的只能依据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或者靠宪法原则或民法基本原则去处理。这就加重了我们适用法律的难度。所以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文化素养,才能适应我们所从事的审判工作。

    二、做好调解工作应当具备几种能力

   (一)协调内外部关系的能力。这里的内部关系是指承办法官与本院同志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是指承办法官与案件律师、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以及社会上其他说情人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很盛行的社会,有些案件还没有在法院立案,当事人就到处托人找关系,所以案件转到承办人手中时,他们可能已经托到了你的领导或同事,有时,很多案件的妥善处理,与同事出面做些正面工作有很大关系。但如果你是位口碑不好的法官或者与这位同事的关系处的不好,这位同事对你的看法,可能就会影响当事人对你的看法,这样在有些当事人心中会对你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轻者不听你的调解,重者他会找出理由申请你回避,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承办人刚接到案件,当事人就申请其回避,所以对于同事我们要和睦相处,当然,同事之间在一起工作也是一种缘分,和睦相处也是一种境界。对于律师我们要建立一种在法律的平台上互相学习,共同探讨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我们不能以法官身份自居,要尊重律师。如果你不尊重律师,他也不会尊重你这位法官,很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或是上诉、缠诉、上访与律师的关系很大。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对有些案件的调解处理还必须由政府出面拿出意见,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粮食局诉吴继海拆迁补偿一案,被告吴继海抵触情绪很大,对建筑物进行拆迁时,吴继海的儿子爬上楼顶拿刀以死相威胁,致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后来由政府出面召集土地管理部门、粮食部门、城建部门等多家单位,多次召开协调会,才使被告人吴继海提出的实际问题彻底解决,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外我们还要利用基层组识谙熟乡情民意的优势做一些调解工作,还要利用法院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说情人做些正面工作。(二)亲和当事人的能力。就是法官要有拉近与当事人情感距离的能力,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先,我们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我们要有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耐心,学会倾听。当事人向你诉说时,你不能两眼毫无表情的盯着当事人,也不能漫不经心的做着其他事情,你要根据当事人倾诉的情节过程有一个情绪上的迎合,当事人说到痛处时,我们要给予适当的安慰、劝说。对于当事人讲到让其非常难以容忍气愤的事情时,我们要给予正确的疏通与引导。如果没有很特别的事情一般不要打断当事人的诉说的,也不要表现出因当事人诉说时间长而不耐烦的情绪。这样你把他(她)倾诉的内容完整的听完,自然当事人从心理上,对你就有一种亲近感,这是第一印象。其次,要想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光学会倾听还不够,作为一名法官应当注重自身的品质修养。有的当事人看法官,他对法官的要求特别高,他要求你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是一个圣人,是一个绝对公正的人,是一个按照他的标准和要求工作的人。有时一个细节就可能影响他对你的看法。前不久,我接到一个当事人的电话,在电话里他很神秘的给我说,“陈庭长,你有时间吗?我想给你说件事。”我说:“好,你到我办公室来吧。”十分钟后,他偷偷的溜到我的办公室,来者是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大爷,他给我说,“陈庭长,你把我的案件调过来你给我办吧,我听到过你的名,我不相信原来的承办人。”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我前天到他(指原承办人)办公室里,当时屋里还坐了其他几位当事人,其中一位当事人给他递了一支烟,他捏捏看看,又照照,一支烟能值几个钱?”听完他讲的原因,我当时感到很吃惊,当事人太敏感,观察的太细了,我接着给他解释说:“这种动作可能是有些抽烟人的一种习惯,并不是看你的烟牌子的好坏。”但是不论我怎么解释,他还是不愿意再叫原承办人承办他的案件。再次,拉近与当事人的情感距离,法官还必须注重法律素养的培养。对于层次高的当事人,你除了让他在人品上尊重你,你还必须从法律上、社会经验上能说服他,这样他才能尊重你,赢得调解。(三)忍辱负重的能力。我们的一位同事说“我们是在用凡心做神事”这句说的很好,做为基层法院接触到的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认事理,不懂法理或者连事理也不懂,但到了法院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是一肚子委屈,很多时候都是带着情绪与我们法官说话,说话时充满了火药味,蛮横不讲理。所以我们从事这种职业的人要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要有很大的容人之量。关于这一点,我想我们感受都很深,也能举出很多这方面的实例,这里我就不再举例说明。(四)洞察当事人心结的能力。庄严的法庭不可能成为当事人内心情绪的宣泄场所,但在庭前庭后,要耐心的倾听他们的声音。很多时候,当事人讲的都是些与案件在法律上、事实上无关的内容,但你可以在耐心的倾听中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有针对性的做调解工作,能收到好的效果。我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被告与小姑娘是同乡,在深圳一家酒店当经理。当初因为与原告有了感情与前妻离了婚,与小姑娘结婚并生了孩子。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通过与原告谈心发现原告对被告很有感情,并不是真正想离婚,只是想通过法庭说服说服被告。我心里有了底,拨通了被告的手机,通过交谈发现被告对原告也感情未了,但就是原告的行为被告看不惯。了解了问题的症结,我一遍遍通过电话做被告的工作,以家庭、孩子为重,又一边劝说原告改掉身上的坏毛病,就这样通过电话将一对有情人再次牵手,握手言和。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当掌握几种调解方法

   (一)全程调解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法律关系复杂,责任承担比较模糊的案件。快送达,找时机,做好庭前调解;明事实,析责任,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效果,做好庭后调解。我审理的一起小学生校园伤害赔偿案,原告与其中三位被告都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课间他们在学校操场一起做“背羊”或称作“骑马打仗”的游戏,游戏过程中造成原告左胫腓骨骨折。原告法定代理人找到学校及其他三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处理此事时,四被告相互推脱责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第一次接触几位被告时,四被告都认为自己无责任,学校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赔偿责任应在校方。庭前调解不成,只有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有证据摆在庭上,基本事实、法理明白在庭上。庭后又随即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我运用了原、被告分别谈话,四位被告区别谈话,轮番谈话等技巧,一遍遍、一次次耐心地据法说理,使四位被告从事实上、法律上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达成了满意的调解结果,调解结束时,当时已是夜晚八点多钟,天下大雨,原、被告相邀合租一辆车返回家,该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握手言和的目的;(二)“六心”调解法,即用公心、诚心、良心、爱心、耐心、真心调解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三)找出平衡点调解法,这里所说的平衡点指的是原、被告能够认识到的,法律对他们自身过错的定格。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我们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剖析他们双方的过错,对过错责任大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已的过错。对过错小的一方也要让其明白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都会让当事人减少对处理结果的对抗性;(四)滴水穿石法。调解案件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基层法院我们接触的是最基层的老百姓,文化素质,法律素养都比较低,在调解案件时,要不厌其烦地倾听、解释、安慰、劝说,通过一遍又一遍锲而不舍的努力,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如我承办的钱全喜诉工艺品厂赔偿案,我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才将纠纷多年,发回几审的案件妥善处理,服判息诉;(五)利益选择法。在调解案件时遇到爱钻牛角尖的当事人,从正面讲道理,讲法律,不见效果,我们应观察其言行,洞察其心理,顺着他固有想法,用利益结果刺激一下,使其冷静下来,权衡利弊,当事人会接受我们按照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为其设定的结果。如郭瑞丽与胡小锋离婚案,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权均无异议,唯独对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僵持不下,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但原告无能为力,每次来都不停的抹眼泪。法庭采取折衷的办法,既不一次性支付,也不按年支付,分三次让原告支付,被告还是不同意。最后我明确告诉被告“如果此案不能调解结案,我们只能下判决,鉴于原告的经济状况,我们判决原告每年按规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听后说“你让我再考虑一下,我下午过来”,经过权衡考虑,被告接受了抚养费分三次给付的调解意见;(六)面子调解法。假意的批评一方当事人,让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感觉有一定的面子,有助于矛盾的解决。这类案件在小额借款或工资款纠纷案件中,有时能用此种方法。如杨星诉马涛工资款纠纷案,马涛开一预制厂,在当地也是很有脸面的,杨星为其打工欠1000元的工资款,杨星多次追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我电话将马涛传来时,他很不好意思,也觉得很没面子,害怕法院的熟人看见。并且责怪原告说“你怎么不给我要,就起诉法院”。此时,我也知道被告在说谎,就假意批评原告说“就是1000元也不多,你怎不给马老板说说,就起诉法院”被告听我这样说,他认为面子拾回了很多,当我最后问他,怎么办时,他说“怎么办都行”;(七)背靠背调解法。这种方法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比较广泛,对于矛盾尖锐,分歧比较大的案件,法官不能从一开始就让原、被告召集到一起做调解工作,这样不但容易激化矛盾,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发生伤害案件。法官要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有利于面对面时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八)冷处理调解法。这种方法主要运用于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怨气比较大的案件,我们可以首先接触一下当事人,了解一下双方争议的情况,然后安排当事人分别举证,这个时期你不要主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个阶段就是给当事人双方自行泄火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向社会咨询法律,认识法律的过程。如李俊峰诉李艳婚约财产纠纷案,这个案件就是按冷处理的方法调解结案。第一次通知被告到庭时,被告抵触情绪很大,认为自己一分钱也不应当退还,一个月后,我再次传被告到庭时,被告说,“我已咨询过148,我愿意退还5000元彩礼款。”当然像这样的案件,冷处理也不是定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我们就不能冷处理,要及时处理;(九)换人调解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当事人对原承办人已有一定的成见,原承办人再继续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会从心理上有一定的抵触,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这时可以调换一下承办人的办法,如:前不久,审理一起河道侵权纠纷案原告诉被告侵犯了自已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尖锐。前几次调解都是承办此案的法官进行调解的,都是弄的不欢而散。最后一次调解时,原、被告都不再听从原承办人的召呼,蹲到楼道里连原承办人的办公室都不愿进。我认真查看了卷宗材料,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的给被告从法律上,事实上进行讲解。几位被告从开始听不懂,到最后说“陈庭长这官司我们输的明白”。为了使被告少受损失,我又说服了原告给被告一段时间,在我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十)借力调解法。这个力主要是指来自于承办人以外的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其他人所做的正面工作,对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法官应当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利用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信任,让代理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也可以让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还可以利用当事人托请的人做些正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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