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问原由助哥要帐 构成抢劫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9-06-18 09:27:11


    哥哥以被害人欠款为由强行要钱,弟弟不分青红皂白持棍协助,案发后逃亡十五年的弟弟自首,6月15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4年3月10日下午,徐远(已判刑)以薛龙欠其工钱为由对来新蔡县招工的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居民薛龙进行殴打,被告人徐华听说后,前往帮忙。在被害人给钱嫌少的情况下,徐华用木棍殴打薛龙,徐远持刀将薛龙生的右前额戳伤,共抢得现金780元,电子表一块(价值1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顺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徐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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