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李强、马远、张超利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一)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李强(男,西平县芦庙乡人)、马远(男,漯河市人,曾因犯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罪2007年10月13日被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追诉其漏罪被解回西平县看守所羁押。)、张超利(男,西平县谭店乡人)伙同邵世科、刘宏(均在逃)在深圳市李强的出租房内预谋抢劫机动车卖钱,并准备了假车牌、棍棒等犯罪工具。当天夜里11时许,三被告人伙同邵世科、刘宏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以租车为名,将何运南驾驶的粤BUC482银灰色一汽佳宝牌小客车骗至一临海偏僻小路持械殴打何运南后将小客车抢走,后李强、马远、张超利等五人换上假车牌将车移至河南省西平县,由西平县谭店乡潘庄村村民苏贺斌(另案处理)介绍以8000元价格卖给吕献忠(另案处理)。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车辆价值33200元。(二)2008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李强将李全全停放在西平县芦庙街“创新网吧”前的豪爵牌蓝色摩托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400元。同年9月9日晚,被告人李强到同村村民周新甫家将其喂养的5只羊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财物价值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马远、张超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强到公安局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对其盗窃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远在判决宣判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府权利二年。二、被告人马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张超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