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婶抚养侄儿十年 法院判决为其点赞

发布时间:2023-05-16 15:53:06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判决被告任某男、申某女(二被告原系夫妻)共同向其弟任某某、弟媳陈某支付代为抚养儿子的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知晓内情的村民们纷纷称赞法官的判决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弘扬了“不能让好心人吃亏”的大道理。

    2011年10月,任某男与申某女生育一子小任。2012年任某男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10月,申某女将年仅三岁的小任交给公婆后外出。因任某男父母年岁较大,任某男之弟任某某及其妻子陈某看到小任孤苦无助,便出于兄弟之情和一片好心一直将小任收留抚养在自己家中。申某女再未回家看望过儿子,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2023年2月,任某男刑满释放,申某女随即起诉与任某男办理了离婚手续。任某某、陈某与任某男、申某女协商代为抚养子女费用没有结果,将任某男、申某女起诉到汝南县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任某某和陈某对二被告任某男、申某女之子小任进行抚养,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不存在约定抚养情形。二原告自己也有两个子女要抚养,但在被告任某男无法抚养、被告申某女拒不抚养、任某男父母没有能力抚养被告之子小任的情况下,为了小任能够有家可归、有学可上、健康成长,二原告主动担负起抚养义务,将小任视如己出,抚养其长大,供应其上学,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有抛弃和放弃,没有将小任推向社会增加社会负担,其善行与二被告在法律上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二原告行为是善良之举、仁爱之举,是诚信、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为社会所褒扬,也应为法律所肯定和追求。因此,二被告作为受益方理应对二原告的付出予以补偿。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标准,作出了前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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