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喜龙,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雷寨乡雷堰村。因本案于2005年6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008年3月31日16时,被告人李喜龙无证驾驶雷寨乡雷大华的无牌三轮车,行驶至王勿桥雷寨敬老院门前路段时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雷小豆死亡,三轮车损坏,被告人李喜龙受伤。正阳县交警部门于当天接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4月1日在正阳县中医院对被告人李喜龙进行了讯问。4月7日正阳县交警部门认定:李喜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李喜龙外逃, 2008年5月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被抓。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了赔偿。
[审判]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喜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喜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评析]
正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种逃跑主要是为了掩盖肇事的事实从而使司法机关对其不能追究或无法追究。本案中被告人肇事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也对其进行了讯问,已经掌握了被告人肇事的事实。后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外出。并不能完全逃避法律追究。且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第105页(四十七)“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如何认定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如下解释: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被告人事故后外逃并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解释》规定的“逃逸”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跑。被告人李喜龙虽然不是从事故现场逃跑,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