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要保护,非法狩猎必获刑!

  发布时间:2023-07-20 09:02:36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然而有些人仍通过非法狩猎的方式以身试法。近日,泌阳法院便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另案处理)、韩某丙(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骑摩托车、携带头灯,韩某丙带着自己的猎狗在某庄附近,使用头灯照明、骑摩托车用狗撵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四只。经驻马店天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中有草兔两只、雉鸡两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批野生动物价值76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号文件,划定泌阳县全境为禁猎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气枪、排铳、弹弓、弓箭、弩、镖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响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韩某甲起意实施犯罪,系主犯。韩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综合考虑予以量刑。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未随案移送的草兔两只、雉鸡两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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