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保障“无产可破”破产费用

  发布时间:2021-10-25 11:14:5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我院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意见(试行)》。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市县财政部门与当地法院衔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财政补助方式、提取管理人报酬、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款等多种来源的破产资金筹备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问题。

责任编辑:柴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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