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遂平县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因向灾区捐款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判决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四个月。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本案被告人靳某响应基层组织的号召,积极向灾区捐款。因靳某家捐款额与同村村民相比略多些,引起同村村民王某关注。王某认为,靳某家有钱,自己患有精神病,妻子弱智,上有老下有小,家境贫寒,靳某家也应对其尽些帮扶救助义务,遂多次向靳某及靳的家人要钱。在其要求未得到满足时,便怀恨在心,多次到靳某家胡闹、谩骂。王某曾在靳某家门口泼过粪、放过花圈、威胁过靳的家人。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曾于1994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对精神非正常的王某的无理取闹,靳某及家人只能多次忍让或向警方求助。经村干部和乡派出所干警多次规劝,仍不凑效,双方多次发生摩擦。
2009年1月29日晚7时许,王某再次到靳某家门口与靳某发生争吵,后厮打,靳某气愤难忍,失去理智,手持木棍朝王某身上猛击,直至将王某打到在地动弹不得。经法医鉴定,王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尺骨、桡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因靳某的致害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逮捕、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在此期间又持刀到靳某家砍门砸窗,威胁靳某的家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靳某的家人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此,公安机关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为由,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的哥、嫂也意识到该案的发生其弟王某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当庭表示作为乡亲,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靳某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愿意调解解决。被告人靳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致人轻伤,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承担王某合理的医疗费用。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的基础上,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王某表示以前错了,保证以后不再闹事,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肯请法院对靳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靳某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多次无理取闹、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情况下,出于义愤实施的过激手段所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靳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平县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靳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