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办案 驻马店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23 09:28:25



"现在开庭!"822日下午,驻马店中院第一审判庭法槌声响起。驻马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邹波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杀人、危险驾驶一案。本次庭审,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这次驻马店市法检两长同庭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对于深入推进我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开庭前,邹波院长作为主审法官,全面审阅了卷宗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多次召集合议庭成员讨论,制定庭审方案,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公正高效顺利开展做了充分准备。

“我受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王军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且杀人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邹波院长有序主持庭审程序,围绕庭审调查重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经庭审查明,20234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柴某某、案外人晋某某外出饮酒后,回至晋某某所住小区。因两人与晋某某的感情纠纷,程某某与柴某某发生冲突后,程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对柴某某胸腹部进行多次捅刺,致柴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柴某某系胸腹部、肩背部受刺创后造成胸腹部多处创、肋骨多发骨折并肝、肺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20234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持刀将柴某某捅死后,驾驶车辆自某小区行使至驻马店市某小区附近。经鉴定,程某某血酒精含量为85.49mg/100mL。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庭审实质性作用,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为规范刑事庭审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认真评议,重点围绕案件的起因、事实认定及量刑情节进行充分讨论,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研究。

邹波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王军检察长依法列席。审委会上,审委会委员们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讨论,王军检察长对该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结合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恢复进行后,邹波院长当庭宣判:被告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将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贯彻落实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用实际行动树标杆、做引领,激励全体干警进一步提高办案积极性,多办案、办好案、办精案,确保审判质效稳步提升,用实际行动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需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中院审委会委员、县区法院工作人员代表近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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