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复婚后未登记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崔某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离婚,双方约定,财产归男方赵某所有,女儿随赵某生活。2004年,双方商议复婚事宜,商定后,女方便回男方家生活,但未进行复婚登记,同居后,双方共建楼房六间,2009年 6月19日,男方以女方未经其同意居住其家为由,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楼房等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因女方举不出楼房为其共同财产的证据,陷入被动的境地,后经法院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诉。
据了解,原告撤诉后,二人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复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