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六十九岁,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发布时间:2023-10-18 15:18:26


基 本 案 情


2023年2月

尚某驾驶小型客车
与前方赵老汉
(常年在某建筑工地务工)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
致赵老汉受伤、车辆损坏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
尚某负全部责任
赵老汉无责任
尚某驾驶的车辆
投保有交强险
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
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
赵老汉将尚某和
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赵老汉已超法定退休年龄
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
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
佐证误工损失

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 院 审 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虽年满60周岁
但常年在建筑工地务工
该年龄段农村男性
仍从事小型建筑等务工
系当地普遍现象
原告主张每天收入150元
也符合当地实际
不高于当地相同行业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从原告家庭住址、
事故发生地及
原告从事劳动的工地
三个地方的位置看
事故发生地正处在原告住址
和工地所应当经过之处
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赵老汉医疗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92819.24元


法 官 说 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以及伤害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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