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对实践中拒执罪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典 型 案 例
周某某自2020年8月开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经营某家副食品店。后因周某某拖欠马某借款未还,马某将周某某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朱某某共同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马某向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向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周某某未如实上报其财产状况和其副食品店情况,且为了隐藏、转移财产,于2021年9月将该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变更为员工蔡某某,将该店名称变更为某巧便利店,并向执行法院谎称已转给蔡某某用于抵账,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鉴定,该店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利润为67.89万元(其中房租费50万元及物业费未支付),库存商品盘点价值为15.66万元,抵减未付租金费50万元后,剩余价值合计33.55万元。
周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某系初犯,目前仍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情节在对其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综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所以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消灭,而且可能还要额外承担罚金刑。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