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9 15:07: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与廉政建设有关联的个人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培养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本院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本院政法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告:

(一)本人学历变化情况;

(二)本人家庭、婚姻情况;

(三)本人兼职情况;

(四)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五)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律师或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情况;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工作定居的情况;

(七)本人及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包含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

(八)本人及近亲属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执行的情况;

(九)本人直接或间接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报告的方式,事项简单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报告,事后书面补报。书面报告应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实行定期报告与随时报告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报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再次填报时如没有新的变化,也应当予以明示,并签名上报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

报告本规定第三条(八)项所列事项,按照省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豫高法〔2018298号)进行。

报告本规定第三条(九)项所列事项,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一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驻办20214号)进行。

第五条 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院领导、专委、处级干部,及其他市管以上干部,遇个人重大事项向院长报告,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市委组织部有关安排,由政治部按要求上报。

(二)中层干部遇个人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报告,书面报告分别交院政治部和督察室。

(三)普通干警遇个人重大事项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书面报告分别交院政治部和督察室。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部为个人事项报告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督察室负责检查监督,并将报告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受理部门认为报告人有关事项报告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受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院党组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选拔任用干部、入额法官时;

(二)述职述廉时;

(三)其他需要时。

 政治部与督察部门联合对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警戒、早解决,并把本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院工作人员年度评价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后,由受理报告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第十 本规定由政治负责解释,自党组研究决定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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