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落实落细上级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我院各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议包括上级法院条线会议,上级及市有关单位、领导小组组织的活动、会议,受单位指派或委托参加的各项论坛、年会等。
第三条 参加会议实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度。
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到单位之外参加会议的,会前向院长报告。
会议结束后逐级报告会议情况。即,普通干警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专委报告;主管院领导、专委、处级干部向院长报告。
第四条 报告会议情况应采取书面方式,报告内容应载明参会时间、地点、会议主要精神、需要落实的任务,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内容重大紧急的,可先采取电话、口头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其后再书面报告。
第五条 报告会议情况应注重时效,一般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报告。当天会议结束较晚的,可于第二天报告。
第六条 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延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