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关工作人员兼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9 15:11:0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兼职行为,保障本院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本院政法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在本院以外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兼职职务、从事兼职活动,包括在各类领导小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职务,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等。

第四条 兼职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社团、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包括在河南省法官协会、河南省女法官协会、中国法学会及下属研究会、河南省法学会及下属研究会、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兼职情况。

第六条 兼职需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兼职活动。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拟兼职申请报告、兼职单位的基本情况、邀请函等材料,填写《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经督察部门审查,层报院长审批。

第七条 兼职人员应将兼职审批情况向督察部门备案,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兼职人员工作台账,加强兼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从事兼职活动的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当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督察部门报备。

第九条 没有经过审批备案的,视为违规兼职,务必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十日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不再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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