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人闲来结交朋友、结伙娱乐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因娱乐内容违法,不小心触犯了法律,可就后悔莫及了。未成年人郭某某和他的伙伴们就是玩起了这样的“危险游戏”。
2007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周某、李某某、王某在汝南县和孝镇集市上吃完饭后,王某指着过路的青年林某、林某某说;“看这两个乡下人不顺眼,等会儿咱们打他们一顿”。郭某某等人同意后,四人跟随林某、林某某二人到该镇卫生院后面路上时,郭某某等人又商量向二被害人要钱,不给就打。周某遂上前用脚跺并用拳头殴打林某,李某某也向林某某要钱,林某某害怕挨打,把身上携带的20余元现金掏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又对林某殴打,向林某要钱,被告人郭某某也上前对林某殴打。林某把身上的七、八元钱掏给了李某某后,四人才让林某、林某某走。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教育和挽救被告人郭某某,结合其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