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今年三十六岁的孟某来说,有一半时间是在监狱中度过的:198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1月因犯流氓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7年2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不久,他又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行至汝南县汝宁镇“周记炒鸡店”门前,顺手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前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李某某发现电动车不见后即启动车上的报警器,看到被告人孟某推着电动车向东逃。李某某与其友追上被告人,将孟某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790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