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细裁判规则,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在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驻马店中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01“鸡公虾婆”虽美味,餐饮品牌需慎用
——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蔡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图片”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餐馆等项目上,被告上蔡县某餐饮店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招牌、点菜单、店内外的宣传图片以及美团店铺中使用了“鸡公虾婆”的标识。2023年5月份,被告上蔡县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与顾客发生冲突,网上出现了“女顾客称因不想续卡,被上蔡县鸡公虾婆老板、老板娘和一店员围殴”等信息,引起网友讨论、跟帖。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餐饮店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和顾客发生冲突,导致网络出现负面舆情,给原告商誉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并登报对原告道歉,消除影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商标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商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影响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被告在经营餐饮店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且在经营过程中因与顾客发生冲突产生负面舆情,给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此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02 “五粮液”,你买对了吗?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遂平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图片”“图片”等商标的使用权人,2020年10月27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酒类专项检查中,发现被告遂平某烟酒商行存在经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白酒的行为。2020年12月16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遂市监罚决字(2020)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五粮液1618”52度浓香型白酒2件零3瓶(每件6瓶)(批次20180711852616-14)、五粮液牌“五粮液普通版”52度浓香型白酒1瓶(批次20140221852149-1),罚款2万元。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停止侵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对该行为,商标权利人除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虽已经工商部门处理,但不影响商标权利人向其主张民事赔偿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03“熊大、熊二、光头强”,侵权照样得赔偿!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县某某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2 年,国家版权局对原告申请登记的美术作品《熊大》(共 12 幅)、《熊二》(共 12 幅)、《光头强》(共 12 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22年2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同公证人员一起去被告处购买“小直杆双滑雨伞”三个,“好迪飞机儿童牙刷”一个,“特跑汽车儿童牙刷 72”一个,“约汉小作业本”若干,微信付款并截图,取得福被告购物小票一张,以上购买过程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实物“生字本”、“小楷本”“儿童牙刷”、“雨伞”进行比对,案涉“作业本”封面动物卡通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案涉“儿童牙刷”包装正面卡通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案涉“雨伞”伞面上的卡通形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28知民初591号民事判决:被告某某县某某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熊大》《熊二》《光头强》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某某县某某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3000元;三、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向原告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行权等十三项财产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作品的侵权复制件属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网络媒体的普及,动画片中的动漫形象越来越被广大儿童熟知热爱,各种附带动漫形象的玩具、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大卖,一些商家为牟取不当商业利益,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售卖各种附带动漫形象的商品,结果被起诉追责。本案的审理,对于未经授权售卖他人著作权复制件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04 真假“白猫”,别被黑了!
——原告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案外人被核准注册多枚注册商标,后该商标依法转让给了原告。经原告多年的使用宣传,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9年被评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店上销售假冒原告商标且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假冒产品,获取非法利益。
裁判理由
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洗洁精桶身上张贴“白猫及图”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在销售链接中突出使用“正宗白猫洗洁精”、“白猫洗洁精大桶”等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有明显攀附上海和黄白猫公司商誉的目的,构成对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白猫”品牌经过持续、广泛的经营、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企业名称、包装、装潢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具有区别产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告销售的洗洁精桶身上张贴大小、图案、颜色及排列组合均与原告的白猫洗洁精标签构成相似的标签,且在标签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白猫洗洁精”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白猫洗洁精”有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平县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已向原告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销售者的行为既构成对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时,人民法院结合两种行为竞合的表现,一并予以处理。
05 网店售假,小心被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维沃公司被核准注册多枚“ViVO”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取证被告孟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名称为“金色年代数码”的店铺未经授权,公开销售涉“ViVO”商标的充电器。被告辩称,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一直在校正常学习,没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其对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28知民初448号民事判决: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21886212号、第9773708号、第18785107号、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 5000元;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向原告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所谓商标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自己的商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商城中出现大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比如销售的商品上有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销售链接的标题或作为宣传图片进行宣传等行为。有些被告被起诉后,辩称其没有开设网店,对侵权行为一概不知情等,本案的审理对于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警示公民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避免身份泄漏或随意出借给他人,防止身份证被他人非法使用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06 楼盘宣传需谨慎,攀附商标要赔偿!
——原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等。2019年3月14日,郑州某公司取得第309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7),包括:商品房建造;建筑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2019年6月7日,郑州某公司取得第3097××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2),包括: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被告河南省某公司系一家实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等。河南省某公司系被告驻马店某公司的股东,驻马店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原告郑州某公司经调查发现,驻马店某公司在其售楼部门头、售楼部室内、道旗、室外楼盘宣传展板等多处突出使用了与其公司相似的商标标识。河南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文章、视频中宣传案涉项目时使用了与其公司相似的商标标识。原告郑州某公司对其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被告在其建设项目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且经比对,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除英文字母外,在文字、图标、排列形式等方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相同,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在其售楼部门头、售楼部室内、道旗、室外楼盘宣传展板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楼盘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不断涌现。楼盘名称能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涉案的被侵权商标是否属商标性使用,二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开发商营销楼盘时在宣传单、宣传展板、公众号、视频号上对涉案商标作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开发、销售与作为服务项目的商品房建筑、建造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且消费服务对象也具有重合性,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创业不易,切勿因为傍名牌、搭便车而因小失大,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正道。
07 仿冒商标标识,退赃!赔偿!入狱!
——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接受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未经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在其经营的包装公司内,多次为吴某某制造“容声”品牌厨房电器的外包装箱,期间张某非法制造并销售假冒“容声”品牌标识的外包装箱10892件,非法经营数额141502.5元。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已赔偿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并取得谅解,向平舆县公安局退赃款10000元。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账后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自愿退赃、初犯等量刑情节,遂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一千元。
典型意义
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国家对商标印制工作出台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冲压、烫印等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上述规定,但实践中,部分从事上述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委托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印制手续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外包装、商标标识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也体现了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惩治的决心。
08 制假售假,难逃追责!
——张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先后注册经营四个店铺,从山东、深圳等地大量购进“vivo”“oppo”品牌二手手机,采取更换外壳、零配件等方式,以全新手机对外销售。张某甲、张某乙先后于2021年12月底和2022年2月中旬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张某甲负责封装等,张某乙主要负责客服工作。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9760.2元,张某甲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62834元,张某乙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67656.2元。张某甲非法获利17500元,张某乙非法获利9200元。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均退还上述违法所得。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张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张某甲、张某乙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某甲、张某乙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商标的功能还能延伸出质量保障、广告宣传、选购指导等衍生功能。本案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将旧手机翻新并以全新手机对外销售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改变手机的商标标识,但其看似简单的更换手机外壳及零配件的行为,导致原本只适用于外壳的商标在实际效果上扩展到了组装后的整部手机,让其将整部二手手机伪装成新手机进行销售的目的得以实现,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