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汝南县人民医院医保科职工,平日里是个聪明人,但他却把聪明用错了地方,触犯了刑律。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汝南县人民医院医保科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农村合作医疗费报销及发放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7月至10月间分别将己报销过的五名住院患者的医疗票据,以变换患者居住地、编造假证明、户口证件等手段进行重复报销,将公款23023元据为己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被其主管单位审查发现后,该主管单位对被告人及时作出处理,被告人也将赃款全部上缴。
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负责审核农村合作医疗费报销及发放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