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到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却提出异议称
执行时效已过,
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
强制执行申请。
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9年9月25日生效。2023年10月8日,朱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裁定不予执行。上蔡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审查后认为,本案调解书于2019年9月25日生效,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且不具备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异议人冯某的异议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复议,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执行法院异议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是有时效的,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无论是发生要求对方履行,或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等导致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债务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