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协定”不受保护 劳务受伤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02 09:24:54


近日,当王某接到判决书,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人,且有“生死协议”,却打输了这场从树上掉下来的官司,赔偿被害人6.1万元。

经常走村串乡做买卖树木生意的王某,因人手紧张,想找一两个手脚麻利的帮手,帮自己在伐树时上树砍树枝绑绳。正巧本村小伙子李某、张某正为农闲时没活干而发愁,出于好心帮助李某、张某的王某便找李某、张某商量,张、李当即答应。商定每天给其二人各35元工钱,并定下劳务中伤残等一切后果自负的“生死协定”。第二天上午,王某带着张某、李某及另一雇工杨某来到李庄村砍伐自己所买的15棵杨树。李某、张某分别爬到树上砍树枝,王某在下面指挥他砍树枝。不料李某在砍断树枝时,不慎从二丈多高的树上跌下来摔伤,经诊断为脾脏破裂,花去医疗费等6万多元,因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自己医疗等各种费用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责任。原、被告属雇佣关系,其“生死协定”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劳动时由于被告指挥不当,未采取防护措施,对原告摔伤致残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未能注意安全,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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