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先与两个购买毒品的人员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刘某就对其妻被告人张某某说到河南省沈丘去卖毒品,被告人刘某就骑摩托车带着其妻张某某携带着毒品从他家出发,经安徽省临泉县前往沈丘县城交易毒品。在沈丘县城,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先后将60克毒品卖给一男子(身份不祥),将100克毒品卖给另一女子(身份不祥)。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夫妇携带交易毒品所得的88000元毒资返回,途经临泉县白庙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毒资被当场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预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提出犯意,与购买毒品人员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又积极实施毒品交易,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刘某出售毒品,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