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片面共犯谈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设置

  发布时间:2009-07-02 10:29:35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知道与他人共同犯罪,暗中配合、协助他人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与他人共同犯罪,也不知道犯罪中有人给与配合和协助。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规定很显然没有把片面共犯列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遇到了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片面共同犯罪的现象,所以对片面共犯问题的讨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问题的提出

首先让我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一日,某甲到一村民家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某乙看到,某乙借故喊走正在该村民家门口干活的某丙,从而使某甲的盗窃行为顺利得逞。

案例二:某甲从某乙处购得老鼠药一包(系假冒产品,不足以致死人命,某甲对此并不知情),欲投毒毒死某丙。某乙与某丙素日有仇,得知情况后恐某甲难以得逞,便偷偷将某甲所购老鼠药更换为毒鼠强,后某甲将该药投放到某丙的食物中,某丙中毒死亡。

二、意见的分歧

根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上述两案例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有联系配合,但甲、乙之间并无主观故意的双向联络和沟通。就甲而言,根本不知道,而且也没有与乙进行共同犯罪的预谋,对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界出现了以下两种观点:

(一)、否定的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共同犯罪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他们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认识到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均积极地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数个共同犯罪人为了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后果,完成同一犯罪,行为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从而完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某乙主观上一厢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某甲形成犯罪意思的联络,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 二)、肯定的观点认为

1、从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在主观上不仅认识到自己暗中所配合、协助的人实施的行为系犯罪行为,而且也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认知因素上其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暗中配合、协助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是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的。只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而另一方没有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该共同犯罪故意具有特殊性,即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同另一方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其主观上的联系是不全面的,单方面的片面联系。

   2、从片面共犯的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暗中配合、协助另一方实施犯罪,以达到与另一方相同的犯罪目的。由于这种行为是一方自己实施,另一方并不知情,因此其客观表现是隐蔽的、复杂的,但是不管多么隐蔽、多么的复杂,片面共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片面共犯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只是比一般的共犯在客观表现上更为复杂而已。

3、从片面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 片面共犯在主观上的表现十分狡猾,其犯罪意图隐藏较深,主观恶性更大;在客观行为上,由于其时常不直接参加犯罪,往往借助他人之手来完成其犯罪目的,所以不易被察觉,容易逃脱,归案后也容易推脱、抵赖,不易受到惩罚,所以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也正因如此,它不可能是全面共犯,而只能是片面共犯。暗中故意配合、协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配合、协助者虽不知情,但配合协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且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严厉打击犯罪的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

三、案例的启示

 以上两种观点,否定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忽略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这样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就会偏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案例二中某乙知道某甲所购药品为假药,后又知道某甲想用此药毒死某丙,其恐某甲难以得逞,便偷偷地将假药换为毒药,从而使某甲顺利毒死某丙。对于本案,若采用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作指导,只能对甲、乙二人分别按杀人未遂处理(某甲属手段不能,某乙属行为不能),这样的处理就忽略了某乙更换毒品的与某甲投毒性行为之间的配合、协助关系,就会对某乙作出与其犯罪行为不相符的处罚,从而产生放纵犯罪的嫌疑。肯定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能够严厉打击犯罪,但缺乏法律支持,在本案例中,某乙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其更换药品的行为,是造成丙死亡结果的主要的原因,而某甲投毒的行为,是造成某丙死亡的关键环节,二人的行为相互协同,共同作用于某丙,造成了某丙死亡的后果。按照肯定片面共犯的观点,某乙应当按共同杀人(既遂)处理,某甲由于不具有与某乙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某甲仍应按单独杀人(未遂)处理。这种处理从严厉、准确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并未将“暗中配合、协助他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共同犯罪,显然这种观点缺乏法律支持,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立法原则也有相悖之处。

综上,我们知道 刑法理论应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它的价值取向就在于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中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的打击,所以本人认为,应当调整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设置,直接将“暗中配合、协助他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片面共同犯罪,写入刑法条文,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更严厉、更快捷、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以彰显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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