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2024年度汝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6 11:17:2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以案例来认识、推动、评判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案例是审判经验的凝练、司法智慧的结晶、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更是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重要表现形式。
2024年汝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宣传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汝南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单位行贿、王某某单位行贿案
案例三:马某贪污案
案例四:姚某等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罗某、唐某诉某物业管理公司、李某等十一名业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七: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八:刘某梦、刘某科、姚某某诉汝南县社会工伤保险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例九:周某、乔某与蒋某、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十:朱某云与狄某扶养费纠纷执行案
2022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及处置危险废物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汝南县三门闸韩坡自建炼油厂,在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帮助下,从平舆县舆某皮革厂、锦某皮革厂、项城市顺某皮革厂,及经被告人蒋某某、穆某某居间介绍从永成某某皮革厂等处购买含铬牛羊皮废料约1293.535吨,从杨某某处购买硫酸10吨、从王某某处购买废酸约150吨,进行非法炼油活动。炼油厂油锅下层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废油脂、炼油废水: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废物代码为193-002-21,危险特性为毒性(T)的危险废物,通过炼油锅下方的排水管,直接排放到厂区附近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废水呈红褐色,气味刺鼻。经河南省某检测公司对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村炼油厂、三门闸韩坡林场炼油厂原料区、原料渗水区、排水口、沉淀池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每公斤废水中铬、六价铬含量远远超出国家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44.5775万元。汝南法院受理该案后,派遣干警前往炼油厂查看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被告人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九人共同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两个炼油厂污染物进行清理暂存、检测、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修复。现该公司已处置危险废物总量1047.89吨,废水413吨,案涉两个炼油厂及周边土壤经检测合格后进行了回填,环境已得到修复。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1293.53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95,31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蒋某、穆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限定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经营有关的活动;
本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部分地方出现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9人形成了跨河南、山东、安徽多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有的被告人负责提供炼油工厂,有的被告人负责收集运输皮革废料,有的被告人负责提供废酸,皮革废料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在刑事上重点打击、严厉惩处,更要重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汝南法院的监督下,当事人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科学制定修复方案,主动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生态修复程序及操作流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经验。
案例二: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单位行贿、王某某单位行贿案
2016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向驻马店市、县、区医院等单位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00余万元。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单位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单位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单位河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四被告单位也未上诉。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四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行贿,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四被告单位、王某某从轻处罚。四被告单位及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四被告单位、王某某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医药行业生态、服务保障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破坏了医疗器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治疗的费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汝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打,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某村微机员、村民组长期间,利用协助汝南县某镇人民政府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农合参保资金的工作之便,截留侵吞部分村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农合参保资金共计237,240元,用于偿还家庭房贷等日常开支。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其协助镇人民政府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农合参保资金的工作之便,侵吞村民上缴的养老保险资金及新农合参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马某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罪行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马某在提起公诉前主动补交或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微腐败”虽“微”,但决不能“微治理”。“微腐败”体现的是“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本质上是公权力的私用和滥用,揭示的是基层廉政建设及监督约束的风险点。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基层腐败治理是最后的“一公里”,也是最关键的“一公里”,关系百姓民生,关系乡村政治生态,关系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汝南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雷霆手段惩治权力微腐败,对“微腐败”不手软、不留情,让“蝇贪蚁腐”无处遁形,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的体现,有利于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姚某、盛某伟(另案处理)、盛某威、井某承等人为谋取私利,相约合伙砍伐林木后售卖。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四被告人先后在河南省汝南县境内板店乡、宿鸭湖自然保护区和三桥镇滥伐杨树共计144棵,累计立木材积108.2254立方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姚某等3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姚某、盛某威、井某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067.25元,生态修复鉴定费5,000元。法院随机抽取二名人民陪审员和二名专业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专业人民陪审员审查驻马店某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是否完全涵盖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对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三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认罚,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应当从宽处罚。汝南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三被告人相应的刑罚。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本案邀请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专业陪审员从专业角度还原案件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为法官厘清专业问题,同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进行充分评估,从苗木来源、树种选择、坑穴挖掘、栽植方法、抚育管护等方面对生态修复方案等进行论证完善,有效全面地补偿生态功能损失,以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的高质量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五: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法律咨询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成立, 经营范围: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等。被告因与他人存在6000元的经济纠纷,通过网络联系到原告公司进行咨询。2024年6月13日, 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某法律咨询公司)接受甲方(唐某)的委托,指派某法务团队为甲方的服务团队;服务内容为针对该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指导甲方搜集、整理有力证据材料、为甲方向相关监管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的法律意见,撰写民事起诉状,民事立案指导服务,民事诉讼指导服务;服务时间自签署本合同至该案结案止。服务费用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且接受乙方服务后按庭外调解或法院执行调解、强制执行等任何方式获得的赔偿金额的40%向乙方支付风险服务费。后被告因其他原因未再请求原告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原告公司亦未能为被告追回案涉6000元款项。为此原告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400元。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公司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范围,原告公司只能给被告提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而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明显包含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越了原告公司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范围。原告公司从事的业务仅是法律询问的服务,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原告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存在合理损失。故原告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400元,于法无据。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没有专业知识的公民很难辨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别。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所谓公司或服务机构基于利益驱动,打起了擦边球,“跨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通过抖音直播、微信小程序等互联网途径添加当事人,向当事人做出“承诺”,借机收取费用,但其自身本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也超越了其法律咨询的营业范围,致使很多当事人上当受骗。审理中,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寻找诉讼代理的现象较多,且基本是先交钱后咨询,根据其宣传承诺,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轻易就会相信其是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直到到进入诉讼程序才知道真实情况,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这类机构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通过该案例可以促使具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公民能够有效区分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引导公民尽量通过线下咨询正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主体,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六:罗某、唐某诉某物业管理公司、李某等十一名业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罗某是汝南县城某住宅小区二层住户, 11名被告为罗某楼上各层的业主。2023年10月的一天,原告房屋主卧室卫生间洗手盆的下水管道“反水”溢出,致使屋内地板、墙面、门和柜子等物品被淹损坏,造成原告罗某财产损失5150元。经对“反水”的下水管道疏通,原告从下水管的被堵塞处掏出了卫生纸等杂物。原告遂起诉楼上11名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各被告业主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下水道,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乱扔杂物造成堵塞,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案涉排污水管道属于各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其负有正确、合理使用的义务。涉案排水管道被卫生纸等杂物堵塞,显然,业主对该公用下水管道存在不当使用行为。但究竟哪一层或哪些层业主有不当使用行为,无法查清,各使用该排污水管道的业主均有可能实施,故应推定原告及其楼上业主均对该排水管道有不合理使用行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案涉排水管道系“业主共有部分”,依法应由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维修和养护;且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属于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被告物业公司未实际对该排污水管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各方责任及造成损失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对原告损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8%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442元;原告及被告11名业主各承担6%的责任,即被告11名业主各赔偿原告损失309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漏水、下水管道堵塞、相邻关系纠纷等,事情虽然不大,但都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本案是因楼房下水管道堵塞“反水”致人损害引发的小纠纷,来自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极具普遍性。审判实践中,对该类纠纷的裁判意见多有不一。本案以维护业主利益、妥善化解物业纠纷为出发点,一方面认定住宅楼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属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所有相关业主对下水管道均负有正确使用、合理使用义务;另一方面认定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管理物业,对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应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判决明晰了各方权责,对各方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具有引导和促进作用。同时,判决还认定相关业主对“反水”致损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使处理结果更加精细合理,便于群众接受。小事不小办,小案不小判。本案中,努力做到把道理说透彻,把责任分清楚,让当事人看见一个明明白白的判决,领悟一个清清楚楚的道理,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在走进自己的生活。
2024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王某某因琐事将原告苏某某(未成年人)约至汝南县某快捷宾馆320房间,伙同被告杨某、何某某、王某甲和张某某五人殴打原告,其间不断言语辱骂原告,用手和鞋子打原告脸部,并用脚踢原告背部,整个过程持续十余分钟,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在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13.63元。原告父亲苏某就职于驻马店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派遣至乌鲁木齐工作。汝南县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何某某、王某某、杨某、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何某某、杨某甲、郭某某、王某、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04.55元;二、驳回原告苏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纠纷中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后,结合受害人遭受损害情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始终是全社会高度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霸凌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案中,被侵权人苏某某尚未成年,其遭受霸凌,并被视频记录霸凌过程,对其日常生活也将产生了一定影响,可以认为侵权行为的确对其产生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必然会给其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仅仅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结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弥补被侵权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能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本案考虑到侵权事实本身、当事人尚未成年等因素,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学关系,理应是孩子们最纯洁的友谊、亲密的伙伴关系,而不是滋生暴力与恐惧。青春,应该是充满阳光和希望的,而不是恐惧和泪水。青少年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发生口角、争吵等都不是霸凌的借口,以大欺小、以多欺少的霸凌行为没有借口,校园霸凌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创伤。校园霸凌的危害性不仅体现在身体损伤的层面,精神创伤更应被值得关注。反对校园霸凌,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成为一种行动和承诺。法律不应只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孩子们的保护伞。因此在判决中,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要抚慰他们精神创伤,让每一个幼小的心灵能够在司法的呵护中获得温暖。
案例八:刘某梦、刘某科、姚某某诉汝南县社会工伤保险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2021年5月25日,刘某福(三原告亲属)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汝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刘某福受伤认定为工伤。2022年12月2日刘某福因伤情及并发症一直不能痊愈,身体机能减弱,最后死亡,期间治疗一直没有终结。在刘某福死亡后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提出要求按工亡待遇支付补助金,同时向被告提交书面材料,但是被告以原告没有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要求的补偿金。原告以被告为不支付原告请求的补偿金以不合理的理由推脱责任,起诉至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汝南县社会工伤保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梦、刘某科、姚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6,291.8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梦、刘某科、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二是停工留薪期满后。本案中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病情并未相对稳定,仍需要继续治疗,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因第三人未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也未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4个月来确定。
案例九:周某、乔某与蒋某、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0年6月,原告周某、乔某在被告蒋某、张某手中承包了宿鸭湖水库清淤扩容某标段工程。原告带领工人辛辛苦苦干了两年多,与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因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案件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38357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一直未给付案款,原告遂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已是2025年1月,因上述款项中有很大一部分系原告应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所以跟着原告干活的十几位农民工也很关注这起案件的执行,盼望执行法官能尽快执行到位,自己也能拿到工资过个好年。
春节即将来临,汝南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格外上心,确保农民工能够安“薪”过年。汝南法院了解到该案件涉及农民工弱势群体,且法律关系明确,立即启动涉民生执行案件“优先立案、快速流转”工作程序。执行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快速展开线上、线下全面查询,对被执行人蒋某、张某进行网络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蒋某、张某系外省人员,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出发,对被执行人蒋某、张某讲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讲清强制执行后果,督促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通过反复释法明理和协调沟通,促使其承诺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在情理说服和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蒋某、张某共同努力,各凑出19万元,于元月7日将全部欠款本息合计38万余元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该案件从执行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五天时间,彻底为十几位农民工解决了烦心事。
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汝南法院一直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及时立案,专项执行,优先安排人力、物力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用高压手段对“老赖”形成强大震慑,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用实际行动守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辛勤付出的劳动者都能过上一个欢乐喜庆、安定祥和的春节。
朱某云与狄某于2010年10月结婚,于2010年10月生一女。2011年10月,朱某云遭遇车祸,致残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2013年2月,朱某云父母将其送到狄某家,遭狄某及其父母拒绝,为此发生纠纷。之后,朱某云随父母生活。2014年4月,朱某云提起诉讼,请求狄某支付扶养费。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自2014年5月起,狄某按每月900元支付给朱某云扶养费,于当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判决生效后,狄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5年1月29日、10月3日,朱某云对之前应付扶育费向汝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至2023年,朱某云对应付扶养费(每年10800元)七次申请执行;九次执行只有两次执行到位。2024年6月17日、11月7日,朱某云对扶育费又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汝南法院确定了从查找被执行人入手的执行思路。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查看,并走访基层组织,确认被执行人一家长时间不在户籍地生活。汝南法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对接,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狄某下落,最终得知狄某在驻马店市区某住宅小区有出入轨迹。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汝南法院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并在狄某出入的小区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发出不久,执行人员得到关于狄某位置信息的举报,2024年12月11日晚,执行人员找到狄某并将狄某拘留。狄某被拘留后,声称没有能力支付扶养费,企图拘留期满后继续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查明狄某居住房屋、使用车辆均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存在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嫌疑。根据财产调查情况,执行人员向狄某讲明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将被刑事追究的后果。强制措施、释明疏导同时发力,狄某最终同意履行义务。2024年12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狄某一次性支付给朱某云扶养费15万元,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15万元扶养费当庭履行完毕,长达十余年的扶养费纠纷圆满得到解决。
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是定分止争,“定分” 是以法律手段明是非善恶、定权利归属,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止争”的前提;“止争”,是目标,是裁判执行追求的最佳结局。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不是走程序的,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和高效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定分”不易,“止争”尤难。人民法院仅仅“定分”还远远不够,重在“止争”。
一个判决11次申请执行,“分”已定,但“争”未止。如何破解僵局,让当事人少跑路,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既是考验执行技巧,又是检验为民初心。本案执行法官秉持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处理当事人执行案件的同时,充分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一次性解决争端,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初心。
责任编辑: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