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桂小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10月22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桂小印驾驶豫Q09267号中型客车沿省道S33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老君庙超速监控站西与同向行人吴广文相撞,致吴广文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桂小印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桂小印驾车到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小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1月18日,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桂小印一次性赔偿吴广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八万元,并已履行清。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小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