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7日中午,家住正阳县的李某通过美团APP花费32.98元在王某处购买两份米线,就餐后出现肠胃疼痛、呕吐、腹泻的症状,于当日下午6时在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李某为此花费医疗费228元。后李某就赔偿问题与王某协商,王某拒不赔偿。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商量未果引起纠纷,矛盾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分别与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李某食用被告王某经营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王某不能证明其经营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予赔偿。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如今,通过外卖平台点餐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手机上通过外卖平台下单,食物就可以送到家门口,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十分方便。但在外卖平台上点餐,吃完后如果身体不适,消费者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综合李某提供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医院诊断等因素,李某食用被告经营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出示了进货单、某菜馆厨师健康证、餐饮资质等证明,但并不足以证明某菜馆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对于李某要求被告王某(餐馆)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发生食物中毒时可以及时向卫健部门投诉,提供留存物品、照片或视频,以及与卖家或平台等沟通的记录、投诉记录等;如相关消费纠纷未能及时获得解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目前,手机移动平台点餐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作为广大消费者,在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可以在协商和解、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诸多方式中合理选择更方便、经济、有效的维权手段。
孙某甲诉正阳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孙某乙冒用其姐姐孙某甲身份信息与郭某某在正阳县乡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又于2011年办理了离婚登记。2012年,孙某乙以其本人的身份信息与郭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原告孙某甲与杨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县办理了结婚登记。2024年,为了工作和生活便利,原告孙某甲与杨某某到射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欲补办结婚证,经查询孙某甲办理过两次婚姻登记手续。射洪县民政局告知二人系统内部登记的资料无法自行修改,只有先行撤销正阳县的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才能重新办理结婚证。故孙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正阳县民政局对孙某甲与郭某某的结婚及离婚登记行为。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发现,本案结婚登记时间为2005年、离婚登记时间为2011年,孙某甲在2024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婚姻登记类案件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但驳回起诉将导致错误的婚姻登记不法状态延续,也无法实际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未简单驳回起诉结案了事,而是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案结事了,主动与正阳县民政局对接,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正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之规定,向正阳县民政局发出撤销孙某甲与郭某某的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的司法建议。正阳县民政局接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核实后,向本院回复三十日内撤销孙某甲和郭某某的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随后,孙某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该案通过府院良性互动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阳法院首次适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的案件,正阳法院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府院联动,采取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解决了群众难题,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让公文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置,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也是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避免法律程序空转,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的一个缩影。
牛某某诉陈某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17时55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后,车内乘客吴某从左侧开车门下车时,与原告牛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受伤。正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某就起人身损害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是针对该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乘客打开车门属于驾驶员使用肇事车辆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视为肇事车辆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后果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各项损失21011.44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豫17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极易造成行人或车辆反应不及导致受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乘客的行为负责任。车辆使用过程中对乘客和驾驶员而言,驾驶员始终是该车的控制者,乘客的行为(包括开门等)均不能脱离驾驶员的行为而独立存在并对外造成影响,故乘客开车门的行为应视为驾驶员使用车辆行为的一部分,其行为和案涉车辆视为一体,原告合理诉求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开门下车是生活中经常存在的行为,但稍有不慎就容易酿成严重后果,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下车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路况,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陈某某诉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
正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正阳县某居委会居民,因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在2023年19天内,先后向县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共投信40余封进行信访,多次一日内重复投信反映诉求。2023年8月,街道办事处就陈某某问题召开了会议,告知陈某某有关工作人员已多次与其沟通,但陈某某在受理其信访至向其答复期间,仍多次投信信访属于缠访、闹访,重申了其反映的问题早已解决。2023年8月24日,正阳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陈某某不服,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正阳县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正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阳县公安局根据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陈某某短期内以投信方式多次向国家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等部门重复反映问题的事实清楚。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超过正常信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其携访施压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正阳县人民政府维持正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综上,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信访制度相对于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救济制度。为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公民都有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做一名依法又依规、理性不任性的信访人,不仅可以完整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还有助于法院准确提供诉讼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如果信访过程中任性妄为逾越法律底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张某等人诉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代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欲在正阳县某社区安装天然气,收费标准最低为1980元/户(包括燃气灶软管、燃气表、燃气报警器、保险)。2021年9月包括原告在内的23户向代某交纳费用共计45540元。后因天然气未安装,原告多次找被告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被告代某要求退还费用未果,故张某等21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并没有委托被告代某收取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代某没有取得代理权便以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亦未追认,故代某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正阳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被告代某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张某等21位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代某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某等21位原告41580元。
典型意义
我们生活的时代日新月异,小到衣食住行,大到买房置产,代理行为都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我们可能会委托他人买卖物品、运送货物,如果你是公司员工还可能代表单位签订合同。这些需要得到授权完成或者是在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是属于有权代理。然而,不是所有的代理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选择追认,那么无权代理将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仍然有效。日常生活中,了解和掌握无权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胡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对外宣传考试包过,在河南省正阳县、息县等地招收学员,收取高额费用,后将学员输送到邵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天津市阳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由该驾考公司组织学员在天津、唐山等地参加考试,在考场通过控制电脑自动答题、给学员佩戴作弊工具远程传递答案等方式作弊。期间胡某某招收驾考学员48名,非法获利130620元。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帮助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组织作弊人次达3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遂以胡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在机动车已成为家家户户必备出行交通工具的当下,机动车驾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考学员通过勤学苦练,经历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凭自己的过硬本事取得驾驶证,是驾车上路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而有人妄想通过作弊的方式获取驾照,即是对法律制度的破坏,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也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在此,法官告诫大家,勿要轻信考试包过的违法宣传,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终将害人害己,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诚实守信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马某某诉潘某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为正阳县某婚介店实际经营者,原告马某某(乙方)与被告潘某(甲方)签订了一份“相亲合同书”,约定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求偶信息,介绍异性情况,安排异性见面,力促乙方求偶成功;甲方为乙方提供不限次数见面机会,并保证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乙方自愿缴纳婚姻介绍登记、建档、通信等征婚费用,在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的,甲方不予退款;鉴于恋爱交往本身的不确定性,若乙方与对方交往失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用。签订合同当天原告马某某向被告方支付8000元服务费,此后,被告为原告马某某安排过一次见面相亲,且通过微信陆续推荐了数位相亲对象名片,原告对被告方服务不满请求退款发生纠纷。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告经营的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的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因素。虽然婚介服务存在上述特性,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原告方报名费及8000元服务费,为原告马某某提供不限次数的见面机会,且在电话中口头承诺直至成功为止,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违约责任。考虑到原告马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存在消极配合的情形,双方服务合同已实际解除,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情况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潘某退还原告马某某4000元服务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许多适龄男女因为专注工作、性格内向、忽视情感等个人原因以及种种社会原因,往往成为父母的催婚对象,焦急之下,不少人选择借助婚介机构“脱单”。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的特殊性有理性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期。在签订合同前,要对提供的服务内容、对象标准、相亲次数等婚介机构承诺仔细沟通,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也要尽可能明确。婚介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是否解除、婚介机构是否应当退款,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并兼顾公平进行综合考量。实践中,不少婚介机构存在合同约定不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了避免婚介纠纷,一定要对婚介机构的宣传保持情形,高昂的婚介费不一定就能换来爱情,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丧失理性,同时,婚介机构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用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余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从崔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支5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以每支800元或6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正阳县王某、闫某等人,并从中非法获利3100元。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所售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仍然多次向他人贩卖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余某某系未成年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该惩处的要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于本案是一起销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新型毒品案件。“依托咪酯”多应用于临床上的全麻诱导剂或短时手术麻醉剂,对中枢神经具有加强的抑制作用。近年来,因国家对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的严格打击和管控,一些犯罪分子开始转向此类在临床上具有麻醉、镇静效果的药物。滥用或过量吸食“依托咪酯”具有很大的危害,除了让吸食者产生依赖之外,还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如在吸食后驾驶车辆,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此后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彭某某诉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系正阳县真阳镇阳光小区6楼业主,被告沈某某系原告楼上业主,该楼宇7楼为顶层。2024年4月27日原告回到阳光小区家中发现楼上漏水导致家中北卧室床、被子、墙面、灯具受损,当日原告联系小区物业到被告家中查看发现漏水原因不是被告家中水管漏水导致,而是被告房屋楼顶及房屋墙壁漏水所致。后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裁判结果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限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财产损失428.57元;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某某承担。
典型意义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会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楼上的房屋漏水导致楼下的业主遭受损失,那么楼上房屋的业主就要对楼下业主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楼上房屋的屋顶是整栋楼的楼顶,本案系整栋楼的楼顶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及物品受损,楼顶属于整栋楼的业主共有,而非顶层房屋业主独有,故楼顶的维护应由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那么因楼顶未及时维护导致被告的损失也理应由整栋楼业主共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