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遂平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等领域,以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遂平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二、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汝南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杨某甲与司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五、河南某公司与刘某豆、刘某建、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八、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5月14日以来,被告人陈某、张某预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非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向上线提供张某的河南某商业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资金28121.9元,上线给予好处费300元。后被告人陈某、张某让冉某持该银行卡于2024年5月21日在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走23120元现金,用于还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2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现阶段涉网类犯罪大部分为电信诈骗等侵财类犯罪,这导致了犯罪团伙需要寻找大量的银行账户来接收、转移赃款,业内一般称为“跑分”。但有的人却从中摸出了“生财之道”,动了“黑吃黑”的念头,抱着用卡人不敢报警的想法,取走卡内余额情况,该类案件随着涉网犯罪的高发也屡见不鲜。殊不知,盗窃“不义之财”也会触犯法律。
本案中张某、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在上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取款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勿做电信诈骗帮凶或“黑吃黑”主犯,若为了不义之财以身试法,最终只能受到法律制裁!
二、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汝南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动漫文化产业的公司,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包括《萌鸡小队》、《铠甲勇士》、《超级飞侠》、《巴啦啦小魔仙》等,原告对其中多种动漫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系列人物动漫形象经电视剧的推广,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了未经原告授权的带有《萌鸡小队》系列动漫形象的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保护的动漫形象系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且在有效期间,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商,分析利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萌鸡小队”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诉著作权的行为;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合理维权支出),被告同意赔偿并当庭支付完毕;3、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确保其作为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以调解处理此类侵权纠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解决纠纷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探索合法使用授权作品的路径,避免再次产生侵权纠纷。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商业合作环境,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此次调解过程也是一次普法教育机会,让当事人更加深入地了解著作权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3年以来,某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老基会”)在省内多地设立办事处,以建设河南省某公司养老项目为名,以支付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以发放“老基会”会员证作为存款凭据,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业务员按其所吸收存款获取提成。集资参与人每存款10,000元,“老基会”返还办事处180元的经费,20元的保险,给业务员800元,业务员给集资参与人500元到700元不等的利息。2016年10月“老基会”资金链断裂,不能还本付息。
被告人杨某作为“老基会”某地市办事处主任,为赚取业务提成,通过其业务员介绍不特定群众向“老基会”存款,经鉴定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6,395,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993,830元。被告人刘某作为“老基会”业务员,为赚取业务提成,伙同其丈夫孙某(已去世),向不特定群众宣传、介绍、吸收存款存入老基会,经鉴定刘某非法吸收126人存款,共计4,655,000元,造成经济损失4,416,75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9.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5.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一种,近年来呈现出高频多发的态势,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刑法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本案是典型的“涉老非吸”案件。老年人金融知识欠缺,甄别骗术的能力较弱,尤其是缺少子女陪伴的老年人,容易落入骗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以某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为根基,在全省多地设立办事处,以建设河南省某公司养老项目为名,以支付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以发放“老基会”会员证作为存款凭据,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生活中,特别要提醒老年人,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免费旅游、免费领取礼品、快速致富投资项目等,避免老年人上当“被坑”,钱财受损。
四、杨某甲与司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20日,杨某甲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次日杨某甲与其父亲杨某乙在提车回家的路途中与司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杨某乙驾驶的特斯拉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与杨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甲的车辆被送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万余元,该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在司某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内赔付。但杨某甲认为,其车辆经过维修虽然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却大大降低,且修复后的车辆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车辆价值减损22280元。对于该车辆贬值损失,杨某甲与司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如果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很短的新车,行驶里程又很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甲的车辆为仅购买一天的新车,行驶里程不足220公里,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车身结构部分配件损坏已被维修或更换,受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车辆已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本次交通事故必然会造成该车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舒适性能等相关性能指标的改变。故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遂平县人民法院酌情支持杨某甲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审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件中,也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车辆受损情况。对事故中无责任一方待售、运输或者购置不久的新车在修复后仍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受损方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适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杨某甲的车辆为仅购买一天的新车,行驶里程不足220公里,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车辆维修后已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存在贬值损失,故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情形属于特殊、极端情形,支持杨某甲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更符合公平原则,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五、河南某公司与刘某豆、刘某建、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句某迷》图书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河南某公司,河南某公司依法取得案涉图书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刘某豆、刘某建作为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网络平台向公众出售非原告出版发行的图书复制件。2024年2月,原告将刘某豆、刘某建、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在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向消费者提供盗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建、刘某豆系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的股东,该公司未经清算已注销登记,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注销后发现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现债权人主张其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予以支持。
鉴于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下架侵权销售链接,停止侵权行为,遂平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长、销量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等情节酌定被告刘某豆、刘某建赔偿原告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互联网媒体的普及,网购图书已经成为大家的首选方式,一些商家为牟取不当商业利益,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售卖各种盗版图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另,一些公司因经营不善,未依法清算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的股东应对未清算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未经授权售卖他人著作权复制件的行为人或公司,甚至侵权后被依法注销掉的公司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
刘某与黄某共育4个子女,刘甲系次子,刘小甲系刘甲之子。刘甲于2020年5月8日因病去世。后黄某于2020年7月II日去世,刘某于2023年I2月29日去世,且未立遗嘱。刘某、黄某夫妇生前银行存款以及房屋拆迁款、死亡抚恤金等近百万元均由其长子刘乙占有,刘乙给付另二位兄妹遗产后,未将遗产分配给刘小甲。后刘小甲以继承纠纷将刘乙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甲先于刘某和黄某死亡,刘某和黄某的份额由刘甲的儿子刘小甲代位继承。开庭后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及兄妹几人进行调解,后刘乙同意支付刘小甲应得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份额上,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被告刘某某系经营运输的车主,原告王某从事司机职业。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被告刘某某雇佣原告王某为司机。2023年11月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王某工资34930元,于2024年5月1日之前还清。2024年4月10日,被告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王某支付工资1000元,仍欠付工资33930元。2024年5月2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手机通话中共同确认被告刘某某另欠原告王某借款23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雇佣原告王某为其经营运输的车辆司机,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刘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转账凭证能够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故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工资3393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2331元,虽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王某工资33930元及借款2331元,共计3626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欠薪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破坏。本案中,法院不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而且从大局出发,针对原告主张的借款,虽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审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践行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坚持案结事了,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判决后,承办法官又积极做好判后释法明理工作,最终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欠付工资及借款,使本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李某购买遂平碧桂园小区一套住宅,该房屋属于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范围。被告李某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4 年 10 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处于未交费状态,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被告李某辩称因为买房的时候,开发商承诺的赠送两年物业费,故其不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不应交纳。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属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赠送物业费”承诺,其本质是一种为物业服务企业创设义务的行为,该承诺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作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非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表示其同意,否则不应受开发商承诺的约束。故被告李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868.92元。
开发商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赠送物业费是常见现象。另外,有些业主对所购房屋不满意,开发商也会用赠送或免除物业费的方式和业主和解,业主获得了开发商赠送的物业费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开发商承诺赠送物业费,取决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认可。物业服务人不同意,开发商作出的该承诺对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约束力。业主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不过,业主交纳物业费后,可依据开发商的承诺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2022年3月孔某与刘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5月同居生活,并于2023年6月解除同居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孔某于2022年9月向刘某分三次转款49,000元,用于刘某购房。2022年9月23日孔某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过户给刘某,2022年11月24日刘某将该车辆转卖售价为9.7万元。后孔某于2022年5月3日至2023年6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91,649余元(其中同一天2,000元以上的转款合计近70,000元),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孔某8,000多元。同时刘某向法庭提供了在同居期间的刘某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支付宝及微信的消费的账单100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给付被告购房款及大额转款,并将自己的车辆过户给被告,是为了实现结婚目的,是附条件的给付行为,应视为彩礼。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中止恋爱关系,致使结婚不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赠与人给付的财物如车、房等价值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互为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财物给付的目的、时间、金额的大小等综合分析,应认定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当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被告系装修装饰工程包工头,2021年间原告跟随被告在其承揽的多个装修装饰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但被告却未能及时与原告结算工资,一直拖欠,截止起诉时被告仍下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未能给付,且被告于2023年8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给付期限。欠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权利义务为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基础,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过程中,秦某认可欠付劳务费的事实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张某因欠款已久心存抵触,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劝导秦某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各退一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某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提供劳务一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是,与提供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在遭遇劳务欠款等问题时,要理性维权,文明讨薪,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近年来,遂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新时达“枫桥经验”为基点,注重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全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