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6 11:36:45


目  录

案例一:朱某某诉陈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张某诉谢某、冯某1、冯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解案

案例四:李某诉张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五: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河南某夏南牛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李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八:张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九:霍某某袭警案

案例十: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网络名誉权纠纷,赔礼道歉内容公开的

范围应以造成影响的途径和范围为限

——朱某某诉陈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朱某某因工资产生纠纷。2024年8月11日,陈某某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并配文“看看朱某某个杂种我跟他干活他不给我钱”。2024年8月12日,陈某某发布抖音视频,并配文“看这杂种朱某某我跟他干活他不给我钱,他光扣老实人的钱”,导致了朱某某的名誉受损,信用贬值,社会信任度下降。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人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世界的言行负责。陈某某在抖音账号发布多条关于朱某某的视频,并使用恶毒语言攻击朱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朱某某的名誉权,故朱某某要求陈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赔礼道歉内容公开的范围应以造成影响的途径和范围为限,陈某某发布侵权消息的平台是抖音平台,其应在发布侵权消息的平台上发布道歉信,向朱某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朱某某要求陈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抖音平台个人账号发布的辱骂原告朱某某有关的视频,并使用该账号发布道歉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信息往往具有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特点。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是遏制网络暴力危害、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方面。对于相关民事案件,除了让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判令其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本案即是判令行为人公开道歉的案例,被告涉案言论在抖音平台传播,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内容公开的范围应以造成影响的途径和范围为限。基于此,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决被告删除辱骂视频,并使用该账号发布道歉信,不仅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巨额彩礼,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及其父母

应当承担共同返还彩礼责任

——张某诉谢某、冯某1、冯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和谢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后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为与谢某结婚,张某支付彩礼款600000元,同时张某向谢某支付压箱钱28900元,并支付了上、下车钱及改口费。2023年1月,谢某离开张某家,自此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了与谢某缔结婚姻关系,向谢某及其家庭支付巨额彩礼款,因张某与谢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冯某1系谢某的继父,而我国农村习俗彩礼一般以家庭形式接收,以及张某与谢某举行订婚仪式时,张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谢某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且双方进行了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及为举办结婚仪式支出情况等因素,酌定由谢某、冯某1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50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传统的婚姻礼制虽然有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向女方父母给付一定数额彩礼的习俗,但给付彩礼是在男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表达对女方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子女的感谢,而并非以巨额的彩礼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以及对婚姻的重视。数额巨大的彩礼非但无益于男女之间的情感生活,更会给一方家庭带来负担,影响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高价彩礼”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社会的共同期盼。本案中,为与谢某结婚,张某向谢某及其家人支付彩礼款数额巨大,同时综合双方同居时间、未生育子女、为举办结婚仪式支出情况以及举行结婚仪式时谢某尚未年满18周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权益,判决谢某及冯某1返还500000元。该判决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平等与自愿原则,进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解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6日,具体从事开设酒吧的业务,在其酒吧装修完成投入运营后约一周,新冠疫情爆发,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拖欠房屋租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55万元,后经执行法官查明公司名下已无财产。经债权人申请,驻马店中院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泌阳法院审理。

在破产程序中,泌阳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考虑到本案债务人虽陷入经营困境,但由于其债务数额不大且项目前景较好,可予以纾困挽救,同时结合执行财产、债务等进一步调查发现债务人并没有解散公司的意愿,并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在泌阳法院的指导下,破产审判团队和管理人将案件朝破产和解方向引导,一方面积极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在理解公司难处的同时,也积极劝导公司拿出和解的诚意,筹钱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则积极联系两位债权人顾某及徐某,对其各自被拖欠的钱款表示同情,在协助二位债权人理清债权数额后,积极劝说二人作出一定让步,接受债务公司的还款。

经过多方积极沟通,在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8日分别向徐某和顾某偿还房屋租金和货款共计28.42万元,徐某和顾某也放弃了违约金和部分债权。自此,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债务。2024年10月23日,泌阳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债务人河南某传媒娱乐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河南本色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以破产清算开场,以破产和解落幕仅用时53天,是高效助力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赢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要求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到期债务等特点,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使有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得以继续经营。


饮酒人安全到家后又到处走动导致摔伤,同桌饮酒人不应当对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李某诉张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等人系同庄村民。2024年2月,受张某邀请,王某、赵某、钱某及李某共计五人在张某家里聚餐并饮酒。散席后,李某从张某家步行离开并安全回家。后李某在自己家里摔倒致使头部受重伤。现李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因损害赔偿事宜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果,为此成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聚会饮酒本属正常的人际交往,系情谊行为,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每个饮酒者对自己饮与不饮、饮多饮少具有决定权,且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比别人更加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具备平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更应当预见到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李某却参与了聚餐并饮酒,酒后安全到家后不卧床休息,而是进出走动,以致摔倒受伤,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虽然不能直接排除饮酒是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的诱发因素,但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同饮人在饮酒期间存在强行劝酒等言行及过错,视频监控显示其酒后离开张某家时步行状态并无异常,尚未达到需要护送的程度,且李某在安全到家后又到处走动导致摔伤也超出了同饮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因此,同饮人不应当对李某摔伤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李某系在与张某等人聚餐饮酒之后摔伤,并造成严重后果,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及减轻李某痛苦的考虑,各被告自愿给予李某适当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予提倡,酌定每人补偿李某 10000 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因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受害人起诉共同饮酒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屡有发生。审理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时,法官在依法界定责任边界的同时,更要考虑判决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保持司法裁判的中立和谦抑,以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情绪。在共同饮酒的特定场合,同饮人彼此之间对人身安全应负注意义务,同饮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作为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宜对同饮人过分苛责。在养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饮酒者对自己饮与不饮饮多饮少具有决定权,且拒绝饮酒的社交成本相较于造成自身损害不在相同的价值层级,不喝酒也有较高的社交接受度。因此,借鉴自甘风险法理进行裁判,能够增加人们社交的预见性和自由度,有利于人际交往。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3日,李某(债务人)通过中间人范某向尚某(债权人)借款130000元,约定5个月还款,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款。直至2024年4月7日,尚某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130000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当庭提出尚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发生于200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在此期间内如出现了法定的中断事由,则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不受次数限制。尚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以上述任何形式向李某提出履行请求,其虽然通过中间人范某催要借款,但范某并未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通知到李某,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尚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其提起本案超过了时效,审理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既是为了让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效之内形成有效的催要债务主张,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则会因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该判决对“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尚某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有助于激励当事人不再“躺平”、积极作为,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有效途径主张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河南某夏南牛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泌阳县突发雷雨大风、冰雹及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造成河南某夏南牛公司33栋牛舍严重倒塌,大量牛只被埋;磅房、库房等屋顶被掀掉;另有部分电子设备进水损坏,牛场电路、监控线路均遭到破坏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河南某夏南牛公司立刻通知某保险公司并展开自救。2022年9月5日某保险公司以“牛棚损失属于保险单中的简易建筑,保单中简易建筑属于免除赔偿责任”为由向河南某夏南牛公司发函拒绝赔偿。案件受理后,经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本次损失金额为5580953.72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河南某夏南牛公司作为涉案财产综合险的被保险人,其公司财产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受保险合同保障,且其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虽然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由投保人盖章的投保单,但该投保单上并未载明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被告作为保险人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和说明,故应当认定保险人未履行上述提示义务,而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保险单上明确载明了免赔信息为全部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按高为准,该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因此,在扣除10%的绝对免赔损失金额后的财产损失应为5022858.35元(5580953.72元*90%),该损失金额不超过保险限额,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5月30日驻马店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地域特色产业的典型案例。夏南牛产业是泌阳强县富民的支柱产业,河南某夏南牛公司更是当地龙头企业,本案裁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依据,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河南某夏南牛公司挽回财产损失5022858.35元,对泌阳县打造“中国牛城”“中国菌都”目标定位,助推泌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销售人员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销售房屋,在获得销售提成的情况,再主张休息日、休假日加班费不予支持

——李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李某进入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该公司销售部置业顾问,其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日常工作由该公司安排,工作执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工资由该公司按月支付,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营销条线薪酬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佣金提成、激励奖惩、福利津贴等。李某在部分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销售房屋,某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销售房屋的提成发放给李某。2023年12月3日,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协商岗位调整时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置业有限公司单方面口头辞退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中请求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某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系置业顾问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工资。鉴于房屋销售交易行为的习惯特点,周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是客户形成交易的普遍时间。李某利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进行房屋销售工作以便促成交易不仅是为某置业有限公司创造利润,而且也利于增加自己的销售提成。因此,李某在周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情形,其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已通过获得相应的销售提成的形式进行了体现。因此,李某请求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只有平等保护,才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样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房地产从业人员如房产经纪、房产销售,相比于传统行业的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工资收入主要由佣金提成构成,普通劳动者的下班时间或周末、节假日休息时间正是他们的交易高峰时间。该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根据客户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而延长工作时间系通过提成工资形式获得补偿,如果再主张加班费,则会造成劳动者获得双重报酬的后果,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势必会挫伤用人单位的创业积极性,阻障社会的发展进步。


张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张某因与被害人河南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在未经查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采取在网络上、多个微信群中散播不实言论,给被害人河南某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2022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以在网络上、微信群内散播被害人河南某公司不实言论等威胁信息为要挟,多次向河南某公司经营者杨某索要钱财共计110000元(其中,20000元未遂)。2024年2月,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经查实其消息真实性即采取在网络上、多个微信群中散播不实言论,给被害人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已经超出行使正当权利之必要范围。且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追缴,其中人民币六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退赔白某。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投诉、举报、曝光是公民合法权利,但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曝光相要挟,借以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以及信访举报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如发帖型敲诈勒索,虽然在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实质上仍然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因此,人民法院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以及信访维护权利和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不仅是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违法犯罪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使用维权手段,避免过度维权从而触犯法律底线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正常维权,维护民事行为安全有序,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霍某某袭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半挂货车,路过交通警察临时检查点时,因超载害怕被处罚,而未听从交警指挥,继续行驶企图逃避检查,在行驶过程中冲撞前方执勤警用车辆,造成李某1、李某2、刘某等人受伤,警车严重损毁。

经检查,霍某某驾驶载货汽车超载30余吨,超过最大允许质量50%以上。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2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邱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经鉴定评估:豫******警号牌维修价值已超出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建议报废;车辆实体损失95011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检查,反而加速逃离,且不顾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连闯多个红灯,在交警利用交通信号灯对其拦截时,仍驾驶超载车辆闯红灯冲撞警车,导致多名交警受伤,警车报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据此,以袭警罪对被告人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以及维护公民权益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这份职业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该案中被告人面临警察执行公务情形下公然侵犯警察人身安全,抗拒执法,案件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袭警犯罪分子,充分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吕某1(已判决)、吕某2(已判决)、夏某某(已判决)等人分别组织人员在泌阳县马谷田镇、沈丘县冯营乡生产含有西地那非等禁止添加物质的“十鞭壮根”“至宝强根王”“勃霸”等不合格保健品,由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vx***(昵称小财迷)发布广告联系下游经销商,通过吕某某 6213****农业银行卡、微信vx_****(昵称温柔的女人)与下游经销商结算购货款项,后由吕某1等人安排发货给经销商销售。

2019年,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添加李某某微信昵称“小财迷”“温柔的女人”微信,在明知其出售保健品无正规合法手续,进货渠道、价格异常等情况下,仍先后多次向微信昵称“温柔的女人”转账共计7500元购买假“至宝强根王”“勃霸”保健品四件,在其工作的韶关“某某药店”进行销售。现查明,曾某某销售上述假保健品销售金额27500元,非法获利20000元,案发后曾某某自愿退赃15000元。经鉴定,曾某某销售由吕某1生产的“至宝强根王”“勃霸”等假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西地那非,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购买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500元,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已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但却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利铤而走险,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保健品”。本案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司法职能。广大居民在购买食品、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知,切莫轻信虚假宣传;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销售者一定要遵守法律,绝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避免使自己身处囹圄还要承担高额的罚金,实在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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