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6 11:38:12



目录


案例一:魏某某诉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李某诉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王某甲诉王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新蔡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杨某诉某某小学、某某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张某某诉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韩某某等人招摇撞骗罪案

案例八:宋某诈骗罪案

案例九:钟某诈骗案

案例十:张某某司法罚款案

魏某某诉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达到酒驾标准的“隔夜酒”,并不因隔夜而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1日7时许,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新蔡县振兴路与华星路交叉口东侧公路段执法检查,魏某某驾驶的预约出租客运车行驶至此,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先用非接触口吹式酒精测试仪对魏某某检测,发现结果为17㎎/100ml,民警遂将其拦下,换用口含式酒精测试仪再次呼气检测,显示结果为42㎎/100ml,检测结果单出具后,原告当场提出异议,自述其头天晚上仅喝了三瓶啤酒,一夜过后体内不会还有酒精成分,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抽血后,原告认可检测结果单上的42㎎/100ml,并在被测人无异议处签名捺印。后,因其驾驶车辆为营运车,新蔡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魏某某处以十五日拘留。后魏某某对县公安局拘留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新蔡县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认定原告酒后驾驶营运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豫1729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魏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7行终1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贴近生活,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与教育作用,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旦喝了“隔夜酒”,在不确定是否已经“酒醒”的情况下,切勿开车。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隔夜酒”不会存在酒精超标的错误认识,实际上认定是否酒驾的标准是看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不是饮酒的时间间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的认定是驾驶人身体内所含有的酒精含量,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就属于酒后驾驶,因个体存在差异,“宿醉”“隔夜酒”在第二天仍有可能存在体内酒精含量超标,进而构成酒驾。


李某诉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办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根据彩礼数额、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情形综合考虑,确定彩礼退还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4 年 2 月 15 日双方举办典礼,典礼前后原告向被告及父母给付见面礼 10100 元、看家钱 10000 元、定亲钱 88000 元、送日子 128000 元、上车钱11000 元、下车钱 1600 元、改口费 2000 元、金饰(戒指三个 11283 元、手镯一个 22753.9 元、黄金吊坠一个 7444.2元、耳饰一对 2802 元、黄金项链一条 14181.9 元,以上价值共计 58465 元),另支付被告过年红包 8600 元、过节红包 5650 元、购买手机 10745 元,原告及其家庭为典礼花费生活费、烟酒钱等若干。后因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24 年 8 月 9 日分居。双方因退还彩礼协商未成,为此原告以未能缔结婚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 240963.2 元(按 80%计)及金饰(含手镯、项链、耳环、结婚戒指、订婚戒指,价值共计 58465 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甲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原告与被告的同居生活情况、女方孕育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情况、彩礼花费情况酌定返还。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豫1729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 137000 元及价值 44283.1元的金饰(含手镯一个、耳饰一对、吊坠一个、戒指三枚);二、限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甲的个人财产(创维冰箱一台、创维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创维 43寸电视机一台、茶吧机一台、棉被十二床、四件套三套、棉睡衣一套);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近些年,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由男方或其家庭给付给女方或其家庭的金钱或贵重物品。给付婚约财产,从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婚约财产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首先应当判断双方是否有稳定生活的实质内容,其次判断是否办理法定结婚登记的外在形式,共同生活时长也会影响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还需要考量过错情况、生育抚养子女、女方怀孕和终止妊娠的情况、男女双方关系破裂的原因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通过该案的处理能够正面影响群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拒绝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破除陈规陋习、营造健康向上、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王某甲诉王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开始,第三人与被告认识且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截至目前,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购物等方式转给被告。原告认为,第三人在与原告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产生婚外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家庭共有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被告亦在明知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前提下,基于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接受赠与财产,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故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所得财产应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豫1729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及珠宝首饰款,被告王某乙自愿返还给原告王某甲 49000 元,定于签订协议当天返还20000元,余款29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清结,原告王某甲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因此事永无纠缠。


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的健康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才能促进家庭稳定。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做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新蔡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购买新蔡县某某小区19号楼1单元1102室房屋。2021年6月17日,被告王某某与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2022年5月24日新蔡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蔡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坐落在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某某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费。被告虽未直接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用。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4)豫1729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新蔡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94元;二、驳回原告新蔡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得到壮大提升,加速了住宅小区服务、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本案在物业合同下,业主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确是合同权利义务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业主应当受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该案的审理判决将示范性明晰各方主体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推进物业行业规范治理、业主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杨某诉某某小学、某某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需对学生在校园内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案外人闫某均就读于被告某某小学,2023年3月29日课间,闫某意外将原告杨某牙齿碰断,后原告杨某监护人、闫某监护人与学校三方达成协议,约定闫某支付杨某5000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剩余医疗费由学校支付。后原告杨某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将学校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杨某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符合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用。保险公司辩称案外人闫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学校仅应承担补充责任,且诉讼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均是被告某某小学的在校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某小学作为校方的管理者,在早晨打开校门让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尤其是学生下课期间,学校应当预见学生在公共场所进行打乒乓球等对抗性活动的危险性,但某某小学并没有安排教师在一旁教育、引导,以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某某小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尤其是课间人流量密集,原告与案外人并没有对自身安全起到注意义务,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豫1729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953.44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61.45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不断健全保障青少年的法律体系,为青少年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遵循。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家事,更是国事,近年来,青少年在校园内因种种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需引起重视,相关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及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与家长、社会各界一起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某诉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从网络直播打赏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远超日常生活范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无法缔结结婚关系时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系抖音网络直播平台主播。2023年5月份,原、被告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结识,后双方通过网络保持沟通和联系。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原告张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被告赵某某直播打赏800元以上金额共计92569.69元,原告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赵某某转账支付162755元。庭审中,被告赵某某认可其与原告张某某之间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产生的消费系原告张某某为维护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系主张赠与,而非不当得利。原告张某某称其与被告赵某某之间未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某称其与原告张某某之间未举办典礼。原告张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被告赵某某退还所支付款项,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直播打赏以及银行转款等记录,记载了原告认识被告的经过,即原告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告,其后双方通过网络保持沟通和联系,并在线下见面。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向其给付的财物系原告恋爱关系的赠与。即被告知道原告向其支付财物,并不是无目的的赠与,而是以恋爱开始,最终走向缔结婚姻。因此,原告向被告转款的过程中,存在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等相互给予一定的钱财、物品,该部分费用,原告请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男女双方有必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确立正常的婚恋关系,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目标追求,给予或受人馈赠应当在适度的范围之内。因此,结合本案情形,考虑新蔡县生活水平,原告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赠与,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条件成就,赠送才算完成,在未能从恋爱缔结婚姻时,原告有权请求返还。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豫1729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259231.04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7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7民终18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直播打赏已经成为网络平台的一种重要盈收渠道。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通过直播平台将网民与主播联系起来,同时利用网民在直播平台的消费和打赏行为带动网络直播的发展。但是,因为网络环境下打赏人的年龄组成不一、家庭背景不同、财产状态难以明示等各方面复杂的因素,也引发了诸多争议。针对这种新型经济活动方式和案件类型,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打赏者为自己的处分行为负责,以此为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也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


韩某某等人招摇撞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给蔺某某转发事业编、公务员等招录考试信息,并承诺花钱可以包过笔试面试,蔺某某相信并交纳定金10000元。被告人韩某某、任某某为牟取利益,经任某某与刑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刑某某承诺可以为蔺某某内定公务员名额后,为获取蔺某某的信任,韩某某与任某某商议,由任某某冒充郑州市市委组织部陈姓领导与蔺某某见面,并向蔺某某索要300000元。2022 年6月14日至2022年10 月21 日,因蔺某某怀疑被骗要求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退款,后李某某退还蔺某某141100 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交付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3)豫1729刑初85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等其余人员均以招摇撞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报考人数的逐年增加和“白热化”现象,针对公务员考试诈骗的相关违法犯罪也逐渐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声称“上面有人”可以“走后门”、“包过”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以打点关系为由向家长索要钱财,给家长和考生造成大量钱财损失。该案例提醒广大考生要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促使考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公务员考试是公平竞争的选拔性考试,没有所谓的“捷径”可走,不听信“修改分数”、“提供考试真题”、“考试包过”的谎言。这些诈骗案例让考生明白,成功通过考试只能依靠自身的努力、认真备考和真实的能力,避免考生因投机心理而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宋某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份,宋某为了骗取钱财,通过搭讪的方式,告知他人家中有灾难或家中风水不好,其可以帮助消除灾难为由,取得他人信任,利用为他人消灾解病等封建迷信手段,多次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1.2024 年 5 月 3 日,被告人宋某窜至新蔡县关津乡谢湾村委谢湾村,在被害人家中,其以谢某某家有灾难,其可以帮助消除灾难为由,取得谢某某的信任,骗取谢某某人民币7000 元。2.2024 年 5 月 6 日,宋某窜至新蔡县宋岗乡刘寨村委立新组,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其以有王某某家灾难,其可以帮助消除灾难为由,取得王某某的信任,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800 元。3.2024 年 5 月 17 日,宋某窜至新蔡县新蔡县宋岗乡杜湾村委大北庄组,在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其以赵某某家风水不好,其可以帮助消除灾难为由,取得赵某某信任,骗取赵某某人民币 800 元整。4.2024 年 5 月 17 日,宋某窜至新蔡县宋岗乡蛤蜊滩村委新庄组,在被害人魏某某家中,其以魏某某家有灾难,其可以帮助消除灾难为由,取得魏某某信任,骗取魏某某人民币 1600 元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封建迷信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宋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30日作出(2024)豫1729刑初445号判决,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老年人迷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类型,其中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迷信的信任、对他们健康安全的关切和对家庭及亲人安全的担忧,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钱财。该案例提醒社会各界要关注封建迷信思想的残留,加强科学知识的普及。同时也要意识到老年群体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差,老年人是易受骗的弱势群体,需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防诈骗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警惕,避免遭受经济和情感上的双重伤害。老年人通常反诈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容易受到诱惑,因此提高老年人的警觉性和科学认知是防范此类诈骗的关键,案例曝光后能让更多人看到封建迷信是诈骗分子的工具,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挤压封建迷信的生存空间。


钟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在明知张贴附有诈骗信息的贴纸系诈骗分子引诱他人下载注册进行电信诈骗,仍按照上家陆某(另案处理)安排,从上家处领取贴纸或者按照上家发的模板内容自己打印贴纸,在合肥、新蔡等地寻找车辆张贴,从中获利1949元。其中,2024 年1月24日凌晨,钟某与何某(另案处理)先后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殷实园广场、栖龙居小区等周边区域寻找车辆张贴诈骗贴纸,致河南省新蔡县居民高某通过贴纸上的网址下载相关APP后被诈骗分子以任务出错、绑定银行卡出错导致账户冻结为由骗取1200656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钟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钟某在诈骗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钟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豫1729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网络,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防诈骗安全教育也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就本案来说,诈骗分子以同城约会为诱饵,广撒网吸引受害者下载APP,再以完成刷单任务即可免费约会为名,实施刷单诈骗。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经历刑罚能够让他认识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促使其反思自身行为,认识到错误,在经历司法程序和教育矫正后,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经过多方帮教、促使涉罪未成人重回正轨。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


张某某司法罚款案


—证人故意作伪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应予制裁




基本案情


法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开庭时被告胡某某申请媒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张某某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但张某某作证时称“我记不住有没有相家礼”,对其是否经手彩礼款及事后如何调解的过程等陈述作记不清等含糊混淆陈述。但在媒人张某某认可的与原告唐某某的姑父杨某某的通话录音中,媒人张某某陈述:“反正经我的手不就是10100元、8800元,满共是19000,是18900元,对吧”。在法庭已告知其要保证如实陈述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张某某仍作出与其自认录音中的陈述内容互相矛盾的陈述,存在故意虚假陈述。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制裁。2024年7月5日,张某某前往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其出庭作证但未如实陈述的行为承认错误,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鉴于其认错悔过态度良好,法官决定对其酌轻处罚,并作出(2024)豫1724司惩3号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罚款500元。张某某表示接受法院对其作出的司法罚款结果,当即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证人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罚的范畴,予以严肃处理。证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公民的义务,证人作证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证人在庭审提供证人证言时因就其参与的案件真实情况进行如实表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有意作虚假陈述。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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