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恩怨一朝结 伤害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9-07-02 10:37:33


     家住汝南县常兴乡的被告人张建新与被害人张四清系同宗族弟兄,两家东西相邻。1998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四清因其家东院墙倒了挖墙头跟基时与被告人张建新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后张建新持刀将张四清左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四清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新外逃。2008年11月19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将张建新抓获并移交至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张四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汝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建新赔偿被害人张四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三万元,并已履行清。被害人张四清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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