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继承常常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代位继承旨在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以及尊老育幼、对家族成员中弱者照顾的法治精神。那么什么情况下存在代位继承呢?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生前共育4个子女,刘甲系其中一子,刘小甲系刘甲之子,亦是刘某和黄某的孙子。刘甲于2020年5月8日因病去世。后黄某于2020年7月11日去世,刘某于2023年I2月29日去世。刘某、黄某夫妇生前银行存款以及房屋拆迁款等近百万元钱款均由其长子刘乙占有,刘乙给付另二位兄妹遗产后,未将遗产分配给刘小甲。后刘小甲将刘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甲作为刘父和刘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先于刘父刘母死亡的情况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刘甲之子刘小甲继承。刘小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其祖父母刘父和刘母的遗产,刘小甲所得的遗产份额即是刘甲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开庭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及兄妹几人进行调解,后刘乙同意支付刘小甲遗产22万元。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一、在代位继承中,因本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在继承顺位上更加靠前,对其继承权利更加有利,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二、关于代位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在这一原则下,也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三、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遗产的有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