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发布4起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1 09:41:02
【前言】值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水平,汝南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通报会。本次通报的四起案例,涉及反对家庭暴力、婚约彩礼、老人赡养等主题,充分彰显在审判婚姻家庭纠纷中对女性在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引导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李某与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二、《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守护“夕阳红” ——“三源共治”联动机制调处两起赡养纠纷三、苗某诉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是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四、《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李某与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李某(女)与朱某于202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21年3月,李某回其娘家生活,与朱某开始分居。分居后,朱某经常到李某娘家骚扰李某及其家人,并威胁、殴打李某,致使李某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无法正常生产、生活。李某遂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朱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朱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某骚扰李某及其近亲属。如朱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事实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而且会给受害者造成难以修复的心理创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暴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维护妇女权利,保证其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妇女人身安全筑起防火墙,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二、《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守护“夕阳红”——“三源共治”联动机制调处两起赡养纠纷
周某与杨某某均为年近九旬的老人,二人均与各自妻子育有五个子女。现二人年迈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但其子女之间相互观望,互相推诿,均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所在村、镇司法所进行调解未见成效,2024年12月,镇司法所邀请人民法庭通过“三源共治”联动机制共同参与矛盾调处。
法庭通过“三源共治”联动机制参与诉前调处,在情理劝导、亲情感化之外,向各个子女分别送达《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各个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村、镇及法庭的联合调解下,两名老人的子女表示愿意按照告知书的要求照顾老人,并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各自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分摊医疗费用,履行赡养义务。
针对赡养纠纷,应以调解优先,重在情感修复。法院本着“调解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的理念,通过“三源共治”联动机制,努力把家庭矛盾化解在萌芽中,从根源化解了矛盾,重续家庭亲情。通过向子女发送《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促使子女学习法律法规,及时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三、苗某诉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是财力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0年10月,原告苗某与被告邱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2月20日,原告苗某给付被告“定亲礼”十余万元。2021年5月19日,原告父亲为被告邱某购买足金手链等首饰。2021年11月30日,原告苗某与被告邱某生育一女。2022年11月左右,原告苗某与被告邱某结束共同生活。原告苗某与被告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苗某起诉主张被告邱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与被告邱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将近两年时间,并且生育有一女,双方已有婚姻之实,原告苗某给付彩礼目的已经实现。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习俗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此类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对子女的影响,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注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来看,是否返还彩礼,并不仅仅取决于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更侧重于是否“共同生活”。因为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因此,在当前提倡打击高价彩礼的形势下,汝南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两年,且已生育一女,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有“夫妻之实”,驳回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是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四、《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2006年,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6年11月,生育长子李某杰。2017年11月,生育次子李某远。次子李某远系智力障碍儿童,生活不能自理。因孩子智障,李某与刘某经常生气、吵架。李某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2022年12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生长子李某杰由李某抚养,婚生次子由刘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李某之所以起诉离婚是不想照顾次子李某远,不愿意共同承担教育照顾子女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针对李某怠于履行监护及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李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李某远的生理、心理状况,为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明文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引导父母“依法上岗”,督促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并向社会昭告: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
责任编辑: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