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日,泌阳某公司与泌阳县象河乡四个村组村民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3年3月3日至2083年3月2日,共计70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上林坡管理经营权归泌阳某公司,原山林出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滥伐,其中山林出租户包括泌阳县象河乡村民曹某甲。2023年9月份,曹某甲(另案处理)将自家承包给泌阳某公司的林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23年9月至12月初,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购买曹某甲的林坡四至不明的情况下进行砍伐,并将与曹某甲林坡相邻的曹某乙的林坡一并砍伐,后卖给曹某丙(已判刑)用于加工锯末。经鉴定:王某某采伐林木树种为麻栎,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采伐蓄积为28.4269立方米(其中采伐曹某甲林坡蓄积为18.1274立方米,曹某乙林坡蓄积为10.2995立方米)。
法院审理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达到 28.42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取得涉案公司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应当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本案被告人因怀私心而滥伐林木,终招牢狱之灾,属不可取之行为,望大家引以为戒,让生态文明理念深扎心间。泌阳县人民法院坚持担当筑牢生态保护的司法屏障,守护祖国的每一寸绿水青山!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姚某、盛某伟(另案处理)、盛某威、井某承等人为谋取私利,相约合伙砍伐林木后售卖。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四被告人先后在河南省汝南县境内板店乡、宿鸭湖自然保护区和三桥镇滥伐杨树共计144棵,累计立木材积108.2254立方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姚某等3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姚某、盛某威、井某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067.25元,生态修复鉴定费5,000元。汝南县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二名人民陪审员和二名专业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专业人民陪审员审查驻马店天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是否完全涵盖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对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三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专业人民陪审员对鉴定部门提供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了专业解读,被告人和检察院均认可。在法庭主持下,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认罚,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应当从宽处罚。汝南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三被告人相应的刑罚。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因贪图小利触犯法律。本案邀请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审理,充分发挥了专业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专业陪审员从专业角度还原案件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为法官厘清专业问题,同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进行充分评估,从苗木来源、树种选择、坑穴挖掘、栽植方法、抚育管护等方面对生态修复方案等进行论证完善,有效全面地补偿生态功能损失,以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的高质量司法手段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卢某种植的位于正阳县铜钟镇胡庄村卢庄西北处的44株树木。后其在明知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姚某等人将该 44 株树木砍伐。2023年8月17日,经正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本案被伐林木均为杨树,被伐树木共44株,树种均为杨树,立木材积为35.7532 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8月19日主动到正阳县 公安局投案。2023年9月18日,经公益诉讼起诉人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经驻马店天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认为正阳县铜钟镇胡庄村卢庄西北滥伐林木生态修复项目需种植无絮杨88株,项目总投资概算需资金5280 元。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交纳鉴证费2000元。
法院审理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履行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指定期限内,无任何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才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张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5280元及评估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经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5280元及评估费用 2000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破坏森林资源,该案的审结不仅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更是向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在没有获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否则有可能会构成滥伐林木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温馨提示
一人犯罪,殃及全家。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唯有合理合法利用资源,才能代代共享“金山银山”之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