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在汝南县城经营健身房,2019年5月,乔某在赵某经营的健身房处购买健身卡一张,约定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乔某支付买卡费用688 元。乔某购卡后一直未激活使用,2024年4月,赵某将健身房工商登记注销,乔某多次联系要求退款无果后,乔某起诉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购卡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也就是对健身卡“激活”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双方之间服务合同未能合理履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本案合同订立时虽未明确约定健身的具体期限,但根据合同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该类服务合同履行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不能无限期推迟,而本案原告2019购买健身卡后,直到2023年,在得知赵某停止经营后要求赵某处理此事,乔某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接受赵某提供的健身服务,也是造成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一个原因。原告自身也存在部分过错。法院判决:赵某退还乔某购买健身卡价款的80%。
法官提醒
本案是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典型范例,法院通过平衡双方责任,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经营者负担。经营者不得以注销逃避义务,否则需承担主要退款责任,消费者未及时使用服务可适当减轻经营者退款比例,但不得完全免除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需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关注商家经营动态,发现异常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