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8 08:14:56
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定制门类货物。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但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1068元货款未付清。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清偿。杨某辩称门体存在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要另行起诉主张赔偿,并出具手机拍摄的部分门窗图片,显示门锁老化严重。原告河南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对此亦不认可,称向被告交付货物时,并未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且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由于长期使用的正常磨损,也未提供专业检测报告,不应直接归于门窗在交付时存在瑕疵。若被告同意协商,则原告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作为售后补偿。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杨某愿于2025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河南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1068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通过调解实现双赢:一方面,企业债权得以实现,避免因诉讼拖延影响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实际问题通过协商沟通得以解决,避免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调解程序凸显对生活消费的保护倾向,但消费者需注意:质量抗辩需及时固定证据(如第三方检测),口头主张或单方照片难以被采信;拒付货款可能构成违约,应在保留付款义务前提下沟通协商、索赔等途径维权。法院引导双方以 “付款+售后”捆绑调解,为小额消费纠纷提供灵活解决方案,同时预警企业须重视售后服务质量,避免纠纷升级。2024年2月,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白某宣传特效减肥药,在微信上向白某咨询该减肥产品,并支付500元下单购买。陈某服用后体重下降两斤,认为效果显著,又追加购买1960元的减肥产品。然而二次服用后,陈某出现头晕、身体不适等症状。陈某核查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成分说明及批准文号,系“三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白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所售减肥药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白某一次性支付陈某货款及惩罚性赔偿金11500元,双方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近年来,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轮番登场。但很多减肥产品属于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甚至在产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健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毕竟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减肥产品,谨慎选择,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如所购药品不符合相关产品包装要求,或者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要及时与销售者联系维权。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2024年9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张某处购买石塑大板使用,经双方结算货款、运费等共计101780元。收货后,王某发现石塑大板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王某要求张某退款,张某称石塑大板出厂时经过质量检测,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为石塑大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辩称石塑大板出厂时经过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则认为,其石塑大板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石塑大板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该商品进行质量鉴定。
法院考虑到石塑大板在外省存放,鉴定成本高、周期长,且可能影响双方后续经营与生活,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石塑大板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主张全额退款合理合法,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抓住案件症结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则及分析利弊,一方面又从双方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发展着手,告诫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全面履约。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被告认识到自身可能存在的责任,愿意在不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本案一方面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时,依法享有退货、退款以及要求更换、修理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醒商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当商品出现质量争议时,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固然重要,但当事人也需要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像本案的质量鉴定费用,如果过高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维权收益。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诉讼风险、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原告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某菜谱工厂”店铺,被告餐饮店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向原告商铺定作菜单,并从拼多多平台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收到定作菜单后发现菜单中有几个菜品的插图与菜品不符,其中还存在素菜菜品配上荤菜插图。被告向拼多多电商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因原告拒绝退货退款,被告向拼多多电商平台客服进行投诉。拼多多平台支持案涉商品退货退款。交易期间,原告绕过电商平台让被告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给其费用。后拼多多电商平台向原告发送“诱导第三方违规通知”,对原告店铺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及强制退店。被告作为定作菜单的制作者,在向被告承诺对菜单中是否有错图进行核对后,其交付给被告的定作菜单仍存在几处错误,该菜单质量责任应属于原告。被告在原告交付的定作菜单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平台进行申诉,该行为属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正当维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恶意举报导致其退店损失费5000元。根据拼多多网络平台给原告发出的“诱导第三方违规通知”内容来看,系原告绕过平台让被告微信支付100元增加费用,网络平台根据其与原告的商家用户协议对原告违约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的原因并不是原告造成,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系一起网络购物引发纠纷案件,因消费者在商家所购定制商品存在瑕疵,经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投诉到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处理时发现商家存在绕过平台向消费者收费情形,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违约处理。商家以消费者恶意投诉为由,要求其赔偿电商平台“处罚”损失。法院通过查明消费者在商家购买的定制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支持了消费者正当的维权行为。商家因存在违规向消费者收费情形,被电商平台按违约处理,商家该项损失要求消费者承担,并没有法律依据,故被依法驳回。法院作为消费者纠纷案件的“裁判者”,更是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和“引领者”,通过公正司法裁判,依法认定纠纷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维权行为,促使消费者树立法治意识,在维权道路上更有“底气”。
原告吴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赵某处做瘦身塑形项目,并购买了近万元塑形产品,原告吴某陈述当初被告赵某口头承诺3个疗程有效,无效退款。但原告坚持了9个疗程后,发现仍无塑形效果,且被告中途无故增加服务费用,不诚信经营。遂要求被告赵某退还剩余未使用的塑形项目费用5000余元。被告赵某拒不退款,双方为此成讼。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赵某当庭退还原告吴某剩余未消费款项。至此,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追求美的道路上,要理性思考,某让不法商家钻了空子。目前,市场上有的商家推出的“美容”“美体”“减肥”等相关产品名不副实、夸大宣传,针对女性消费者的各种美容美体消费更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消费者在进行美体产品的大额消费时要提高警惕,谨慎、理性消费,切忌盲目跟风。
作为经营者的相关机构,在开展营销时应依法依规,尤其发布广告时,要在创意加工的同时禁止虚假宣传,否则可能构成期炸;在提供服务时,要如实告知产品情况、产品效果以及存在的风险,确保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安全。作为消费者,在选择美容美体项目前,务必“做足功课”。在消费前应到正规机构接受服务,选择项目或产品时要审查相关资质、质量证书等,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消费时,要充分了解服务效果,及时与商家沟通,并固定证据。
责任编辑:赵婧 |